福建一男子拔火罐被烧伤 状告店主获赔六万多
2017-02-09 10:1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钦祥 王云 林怡佳
  拔火罐是我国民间流传已久的一种独特的治病养生方法,备受人们的青睐。然而,看似安全的拔火罐也隐藏着安全隐患,福建省福清市一男子就因店员失误导致拔火罐时被烧伤,最后与足疗店对簿公堂。那么,店员意外犯下的错,足疗店需为此“埋单”吗?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4年10月23日,男子游某前往福清市一家足疗店拔火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拔火罐失误致使右面部、颈部、胸部、背部被酒精烧伤。事发后,游某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约20天后才康复出院。

  2015年1月27日,司法鉴定部门对游某的伤情作出鉴定:其右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在多次与足疗店协商不成后,游某一纸诉状将足疗店相关人员邓某、翁某、林某以及该店房东邱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

  游某认为,足疗店没有具备相关证书的医师,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邓某、翁某、林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他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足疗店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封后,邱某作为房东明知有纠纷未了结,协助转移财产,致使他无法受偿,邱某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足疗店店主邓某与房东邱某均未出庭参加诉讼,邓某认为主要因店员过错导致,顾客可以找店员协商,店主无需为此“埋单”。而翁某、林某辩称游某的伤情系由其单方委托相关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且游某在治疗过程中曾拒绝换药、拆开创面外包扎绷带,存在过错,故该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自己也不是足疗店实际经营者,再加上游某所诉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缺乏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店员致消费者人身损害足疗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店员在雇佣期间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应由店家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福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足疗店作为从事足疗等服务行为的经营机构,虽为无照经营,亦应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

  “游某作为消费者在该店接受服务时被酒精烧伤,不管足疗店与店员达成了什么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邓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对游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先行赔偿受害人。”办案法官说。

  游某主张翁某、林某为某足疗店的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对游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游某主张邱某作为房东,明知有纠纷未了结,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其无法受偿,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邓某赔偿游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248.48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