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债务纠纷持刀刺死债务人一审获刑15年
2017-01-23 10:46:25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孔维卫
多次讨债不成,出租车司机高某与同事谭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过程中,高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扎谭某胸腹部,致其死亡。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6月17日2时许,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地,因索要欠款与被害人谭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过程中,高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扎谭某胸腹部,伤及心包壁及心脏,致谭某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据悉,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谭某是牌友。一审庭审中,其他两位牌友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谭某欠高某3万多,到案发时都没有还清,且案发当天高某确因欠款的事儿找谭某催要。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债务纠纷这一民间矛盾所引发的。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解称是被害人长期不偿还其欠款才引发本案。据其供述,其与谭某关系还不错,谭某有难处,其才借钱给谭某的。
对此,法院认为,被害人谭某长期拖欠高建全借款不还,其行为确有不妥,但高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且案发当天高某在二人发生争执后持械伤人,故被害人责任未达到过错程度,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6月17日2时许,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地,因索要欠款与被害人谭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过程中,高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扎谭某胸腹部,伤及心包壁及心脏,致谭某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据悉,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谭某是牌友。一审庭审中,其他两位牌友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谭某欠高某3万多,到案发时都没有还清,且案发当天高某确因欠款的事儿找谭某催要。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债务纠纷这一民间矛盾所引发的。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解称是被害人长期不偿还其欠款才引发本案。据其供述,其与谭某关系还不错,谭某有难处,其才借钱给谭某的。
对此,法院认为,被害人谭某长期拖欠高建全借款不还,其行为确有不妥,但高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且案发当天高某在二人发生争执后持械伤人,故被害人责任未达到过错程度,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