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正义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
2017-02-06 10:1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靓洁
  一柄没有喋血的剑,

  大概不能叫做剑,

  剑的真实饱满需要被杀者与它共同完成。

                ——梁小斌•《说“剑”》

  苏力老师的《法律与文学》,我在很多年前,大约是在大一的时候拜读过,光阴似箭,六七年的岁月缓缓流逝,当我再次翻开书扉,一直以为会有一种熟悉感,但事实却是除了梁小斌的这首《说“剑”》的小诗外,一股浓浓的陌生感扑面而来。这让我极其困惑,但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发现也许是当年尚处于年少轻狂之时,对书本的理解往往流于字面或是对文采飞扬的喜爱上,未有深入思考,才会在时间的洪流中仅留下这是一本很有意思、文字很美的书。而今再读来,更多的是慢慢品读,感触常常油然而生。近来,不知为何,总是对书中提到的赵氏孤儿案中关于复仇与正义的话题产生诸多联想,思绪纷飞间,那些如烟往事纷至沓来。

  苏力老师在书中认为:“人们要求的司法正义,不过是人类复仇本能的另一种说法”,这种观点,初读即感极有意思,再思之则感确有道理,深思后觉得莫不如此。其实,不说中国古代刑法历史上的血亲复仇、报父仇以减刑等实例,单说西方法律史又何尝不是如此!西方刑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圣经》中的惩罚说,而惩罚又何尝不是复仇的另一种表述。正是有了复仇的本能和心理,才有了惩罚的动力。所以,即使到了法治发展已经较为完善的现代,因为实际上公权力并不一定能运送司法正义,复仇的阴影一直存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法律也只有在满足被害人家属复仇的心理后,案件才能真正的了结,正义才能实现,才不会在复仇的怪圈中循环往复。当然,这里说的满足并非指违背法律的一味迁就,而是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关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动态,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使复仇的阴影被现代法治的柔情打散,使正义的阳光普照大地。私以为,复仇与正义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共存,而又相互排斥,要如何做好二者的平衡,端看法律的实践者如何挥好法律之剑,使这柄剑真正完成其使命。

  其实,关于复仇与正义的过往记忆中,久久徘徊在脑海中的是那场带着血腥和淡淡悲伤的江南烟雨——江南丁酉科场案。此案从根源上论,离不开清朝廷内部的权力斗争、离不开满清贵族对汉人知识分子的削弱之意,因而众多江南名士成为这场斗争的牺牲品,其中江南才子吴兆骞正是典型代表。面对这样血淋淋的现实,他们复仇的火焰不可谓不浓,一出出嘲讽的戏曲由文人写就,一段段血腥的历史被铭刻于心,一次次的奔走呼救从未停歇。顾贞观,吴兆骞的挚交好友,十年如一日的为救友奔走,终于在结识满清第一才子纳兰容若后,看到希望的曙光。在容若以五年为期将吴兆骞从黑龙江宁古塔解救回来后,仇恨得到缓解、正义得到伸张,也鼓舞了世人,容若与顾贞观的两首《金缕曲》更是成为传世名作。

  我们常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事实真的如此吗?非也,不论是吴兆骞获救返乡还是赵氏孤儿历经二十余年后的复仇,终究使正义得到实现、消弭阴影。只是比起赵氏孤儿的复仇,私以为吴兆骞的归来更为平和、人性,当然其中存在对国家统治者的复仇和私仇之分,但从我国自古以和为贵的精神及这种大面积复仇易造成复仇的循环往复来看,复仇与正义的实现一定要选好方式,正所谓挥剑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当然,换一个角度而言,赵氏孤儿这种灭族的复仇,是存在消灭受害者诉诸法律复仇的机会,此举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意义,也一直为中国历史所记载。关于此点,以今人的观点来评头论足多有不妥,其在中华文明史中存在千年有其存在的内在原因和必要,只是我们今日在看待复仇与正义的问题时应有所取舍。

  从古自今,常称燕赵多名士,其实也离不开复仇与正义的话题。“有酒唯浇赵州土”,在诗与酒的文化中,且歌且行,那些如烟往事已随风飘散,但那份情义、那阙诗篇、那些点滴已被记录在历史的长河中。

  “青眼高歌俱未老,向樽前,拭尽英雄泪。君不见,月如水。”在这瑟瑟寒冬中、在青梅煮酒时,谈古论今,缅怀燕赵之士,感怀那些过往的曾今,为他们的气节、为他们的复仇与正义,为他们的昨天敬一杯浊酒!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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