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高房价以获取溢价分成 法院驳回中介诉请称其干扰经济秩序
2017-01-05 23:52:21 | 来源:新华社
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公司试图主导卖方抬高房价,后就溢价部分向卖方索要分成。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彭女士和仁丰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向黄氏父子购买上海市一处房屋,总价为542万元。当天,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仁丰地产分别签署《服务费支付确认书》。黄氏父子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14万元,彭女士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5.42万元(即房屋总价的1%)。之后,彭女士全额支付了佣金,黄氏父子则支付佣金6.28万元。后房屋顺利过户登记至彭女士名下。
2016年8月,仁丰地产认为黄氏父子未按约足额支付佣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支付剩余佣金7.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氏父子辩称,当时其要求净到手价500万元,加上税费及佣金转让价为530余万元,后仁丰公司又从买方彭某处争取到9万元房款,并要求分得其中的4万元。按照中介公司说法,需由其承担2%的佣金,于是确认了14万元的佣金数额。
但黄氏父子随后发现,仁丰公司对税费计算错误,且已经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佣金,遂于次日与其协商,双方协商后将佣金变更为6.28万元,并已支付完毕。黄氏父子认为,中介收取的佣金数额超过了居间服务行业规定的房屋总价2%的标准,遂提起反诉,要求仁丰公司退还佣金8600元。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氏父子关于双方协商变更了佣金数额的意见,对于仁丰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剩余佣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以及黄某要求返还部分佣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仁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仁丰公司在已向买卖双方收取超过房屋总价2%佣金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卖方支付剩余佣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具体项目或服务,而不是以合同约定简单概括。
法院认定,仁丰公司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其作为居间方的优势地位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主导卖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从中获取高比例的溢价分成。仁丰公司的行为有违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有违居间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法院依法驳回仁丰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6年2月,彭女士和仁丰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向黄氏父子购买上海市一处房屋,总价为542万元。当天,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仁丰地产分别签署《服务费支付确认书》。黄氏父子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14万元,彭女士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5.42万元(即房屋总价的1%)。之后,彭女士全额支付了佣金,黄氏父子则支付佣金6.28万元。后房屋顺利过户登记至彭女士名下。
2016年8月,仁丰地产认为黄氏父子未按约足额支付佣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支付剩余佣金7.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氏父子辩称,当时其要求净到手价500万元,加上税费及佣金转让价为530余万元,后仁丰公司又从买方彭某处争取到9万元房款,并要求分得其中的4万元。按照中介公司说法,需由其承担2%的佣金,于是确认了14万元的佣金数额。
但黄氏父子随后发现,仁丰公司对税费计算错误,且已经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佣金,遂于次日与其协商,双方协商后将佣金变更为6.28万元,并已支付完毕。黄氏父子认为,中介收取的佣金数额超过了居间服务行业规定的房屋总价2%的标准,遂提起反诉,要求仁丰公司退还佣金8600元。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氏父子关于双方协商变更了佣金数额的意见,对于仁丰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剩余佣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以及黄某要求返还部分佣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仁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仁丰公司在已向买卖双方收取超过房屋总价2%佣金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卖方支付剩余佣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具体项目或服务,而不是以合同约定简单概括。
法院认定,仁丰公司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其作为居间方的优势地位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采用不正当的方法,主导卖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从中获取高比例的溢价分成。仁丰公司的行为有违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有违居间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法院依法驳回仁丰公司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