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伤劝架人实不该 主动投案赔偿获刑一年
2017-01-04 15:46:07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廖月安 陈丽君
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致伤劝架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唐甲主动投案,并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5月10日21时许,在清塘镇某村路段,唐波饮酒后驾驶一台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与唐丙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被告人唐甲闻讯与唐乙等人赶到现场,并与唐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唐甲与他人殴打唐丙,何某见状上前劝阻,唐丙乘机逃走。于是,被告人唐甲与他人将何某打伤,致其左侧第4、5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左肺组织压缩25%)。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被告人唐甲于2016年7月7日主动投案。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唐甲与被害人何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5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5月10日21时许,在清塘镇某村路段,唐波饮酒后驾驶一台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与唐丙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刮擦交通事故。被告人唐甲闻讯与唐乙等人赶到现场,并与唐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唐甲与他人殴打唐丙,何某见状上前劝阻,唐丙乘机逃走。于是,被告人唐甲与他人将何某打伤,致其左侧第4、5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左肺组织压缩25%)。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被告人唐甲于2016年7月7日主动投案。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唐甲与被害人何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5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