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嫖娼牵线 女子介绍卖淫被判刑七个月
2017-01-03 14:33:12 | 来源:玉林玉州法院 | 作者:谢林锋
被告人马某,女,户籍为重庆巴南区惠民所三段沙井村堰湾组85号,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某保健店,作为一个从远方过来玉林的谋生者,不好好地找份工作,却走上介绍卖淫的道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介绍周某(未成年)前往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的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周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吕某某嫖资3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6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介绍杨某某(未成年)前往玉州区万良路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杨某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张某嫖资3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6年4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介绍周某前往玉州区江南大道某酒店636号房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周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罗某某嫖资10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交易完成后,周某回到玉州区清宁路由马某开设的保健店。2016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周某等人一起在保健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家属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介绍卖淫罪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介绍周某(未成年)前往玉林市玉州区金港路的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周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吕某某嫖资3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6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介绍杨某某(未成年)前往玉州区万良路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杨某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张某嫖资3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6年4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介绍周某前往玉州区江南大道某酒店636号房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周某去到该房间后收取嫖客罗某某嫖资1000元人民币,两人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交易完成后,周某回到玉州区清宁路由马某开设的保健店。2016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周某等人一起在保健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家属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介绍卖淫罪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