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缴交传销组织费用 信用卡诈骗获刑六个月
2016-12-29 16:04:50 | 来源:武平法院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某为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人头费用,以其名义向武平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12月2日,被告人用该卡刷卡套现20000元用于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并对该透支款作了36期的分期付款。之后,被告人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或套现,虽中途有部分还款,但均未能归还全部透支款。截至2013年11月,该卡形成逾期,并成为损失类贷款。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武平农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送达催款通知书、在《闽西日报》公告催收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催收透支款,但被告人仍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透支款本息16256.06元,其中包含本金12099.56元。同年9月9日,被告人到武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同日,被告人归还5000元,2016年10月20日归还全部本息等合计11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12099.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透支款用于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该院判决宣告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还能预缴部分罚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某为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人头费用,以其名义向武平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12月2日,被告人用该卡刷卡套现20000元用于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并对该透支款作了36期的分期付款。之后,被告人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或套现,虽中途有部分还款,但均未能归还全部透支款。截至2013年11月,该卡形成逾期,并成为损失类贷款。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武平农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送达催款通知书、在《闽西日报》公告催收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催收透支款,但被告人仍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透支款本息16256.06元,其中包含本金12099.56元。同年9月9日,被告人到武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同日,被告人归还5000元,2016年10月20日归还全部本息等合计11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12099.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透支款用于缴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该院判决宣告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还能预缴部分罚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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