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渭滨法院:惩戒虚假诉讼 倡导社会诚信
2016-12-01 16:23:12 | 来源:宝鸡法院 | 作者:常艳波
11月29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中制造及提供虚假证据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分别给予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证人陕西鑫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雪铁龙4S店员工景某相应罚款。
2015年10月10日,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的陕CT53XX号小型轿车在宝鸡市新建路转盘处与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陕CT83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方陕CT83XX号车辆车身右侧受损,被告当即支付了修理费。后原告认为车辆受损后修车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并提供了修车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陕CT83XX号车辆实际并未修理,而是由原告方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自行书写了修车证明,并由陕西鑫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雪铁龙4S店员工景某将公司“合同专用章”变造成公章在修车证明上盖了章,原告方即持伪造的修车证明诉至法院主张相应经济赔偿。
法院依据查清的事实对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并认定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伙同陕西鑫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雪铁龙4S店员工景某制造及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了修车事实,证人景某变造公司公章向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修车证明,协助原告虚构修车事实,二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害了案件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115条相关规定,对二者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法院依法处罚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一方面打击了虚假诉讼,捍卫了法律尊严;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倡导了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
2015年10月10日,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的陕CT53XX号小型轿车在宝鸡市新建路转盘处与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陕CT83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方陕CT83XX号车辆车身右侧受损,被告当即支付了修理费。后原告认为车辆受损后修车期间产生了停运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并提供了修车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陕CT83XX号车辆实际并未修理,而是由原告方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自行书写了修车证明,并由陕西鑫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雪铁龙4S店员工景某将公司“合同专用章”变造成公章在修车证明上盖了章,原告方即持伪造的修车证明诉至法院主张相应经济赔偿。
法院依据查清的事实对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并认定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伙同陕西鑫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雪铁龙4S店员工景某制造及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了修车事实,证人景某变造公司公章向原告宝鸡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修车证明,协助原告虚构修车事实,二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害了案件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115条相关规定,对二者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法院依法处罚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一方面打击了虚假诉讼,捍卫了法律尊严;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倡导了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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