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京牌”指标反悔 “发小”对簿公堂
2016-11-02 11:01:31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王巍 陈维城
卜先生将自己获得的北京小客车指标,无偿交给三年摇号不中、自小一起长大的朋友张先生使用。随后他又将“发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指标调换协议书无效。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卜先生“反悔”的理由是转让小客车指标风险过大,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张先生对卜先生单方要收回小客车指标表示不满,称是自己购车才保住了卜先生的指标。
送出的指标又要索回
昨天,本是“发小”的卜先生和张先生,各自坐在了海淀法院的原被告席上,为小客车指标“对质”。
原告卜先生诉称,2013年,他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指标无偿供张先生使用,双方签订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卜先生自愿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调换给张先生使用……”协议签订后,卜先生说自己逐渐认识到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风险很大。双方的约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换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卜先生的诉讼请求。2013年5月14日,卜先生获得了购车指标,之后主动找到摇号三年不中的张先生表示其不会开车,家里孩子也有车,可以将指标给张先生使用,等到张先生摇到号之后再将指标归还,张先生考虑后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10月以卜先生的身份证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汽车,该车登记在卜先生名下。
张先生说,原本以为可以踏实地使用卜先生的小客车指标,但到2015年底卜先生找到他,称小儿子需要小客车指标,让张先生归还。
原告称车在名下怕担责
张先生说,两人多年朋友,但自己并不知道卜先生有两个儿子,而卜先生在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将小儿子需要使用小客车指标的事情坦白相告,自己当年购车帮助卜先生保住了小客车指标,而如今卜先生单方要收回小客车指标,张先生表示,对此自己有“上当”的感觉。
卜先生则表示,其与张先生是前后院的邻居,张先生对自己家里孩子的情况应该知道,自己想要回小客车指标,是因为张先生的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卜先生听说这辆车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出现什么问题,都有可能是车主承担责任,于是感到风险太大,所以想将指标要回。
根据庭审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卜先生是将小客车指标无偿交给张先生使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延展
小客车指标引发官司4年50余件
根据北京市法院统计,限购政策实施到2016年初,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此类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
市一中院调研显示,小客车指标所引发纠纷的特点就是法律关系不稳定:购车指标转让期间,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而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等。
法院通常认定转让车牌“无效”
北京市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签订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协议,根据以往判决,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协议,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往往据此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协议无效。
虽然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合同会被判决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就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张韬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除了返还由此取得对方的财产外,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和程度,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访
网上代理人:通过假结婚过户“京牌”
10月2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公布了10月当期小客车指标申请审核有关结果。公告显示,普通小客车指标中签率再创新低,中签率仅为0.132%,意味着754个人中只有1人能中签。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均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但实践中当事人采取背号、以租代售等方法规避前述规定“转让”购车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昨日,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大量“京牌”转让信息,联系到其中一代理人表明需要小客车指标后,该代理人表示,现在过户只能以假结婚的方式办理,费用是9.5万,耗时1个月,中间需要本人配合两次。而京牌出租的话,当面签协议20年的租期收费5.8万。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卜先生“反悔”的理由是转让小客车指标风险过大,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张先生对卜先生单方要收回小客车指标表示不满,称是自己购车才保住了卜先生的指标。
送出的指标又要索回
昨天,本是“发小”的卜先生和张先生,各自坐在了海淀法院的原被告席上,为小客车指标“对质”。
原告卜先生诉称,2013年,他将自己所有的小客车指标无偿供张先生使用,双方签订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卜先生自愿将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调换给张先生使用……”协议签订后,卜先生说自己逐渐认识到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风险很大。双方的约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调换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卜先生的诉讼请求。2013年5月14日,卜先生获得了购车指标,之后主动找到摇号三年不中的张先生表示其不会开车,家里孩子也有车,可以将指标给张先生使用,等到张先生摇到号之后再将指标归还,张先生考虑后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10月以卜先生的身份证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牌汽车,该车登记在卜先生名下。
张先生说,原本以为可以踏实地使用卜先生的小客车指标,但到2015年底卜先生找到他,称小儿子需要小客车指标,让张先生归还。
原告称车在名下怕担责
张先生说,两人多年朋友,但自己并不知道卜先生有两个儿子,而卜先生在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将小儿子需要使用小客车指标的事情坦白相告,自己当年购车帮助卜先生保住了小客车指标,而如今卜先生单方要收回小客车指标,张先生表示,对此自己有“上当”的感觉。
卜先生则表示,其与张先生是前后院的邻居,张先生对自己家里孩子的情况应该知道,自己想要回小客车指标,是因为张先生的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卜先生听说这辆车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出现什么问题,都有可能是车主承担责任,于是感到风险太大,所以想将指标要回。
根据庭审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卜先生是将小客车指标无偿交给张先生使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延展
小客车指标引发官司4年50余件
根据北京市法院统计,限购政策实施到2016年初,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此类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
市一中院调研显示,小客车指标所引发纠纷的特点就是法律关系不稳定:购车指标转让期间,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而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等。
法院通常认定转让车牌“无效”
北京市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签订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协议,根据以往判决,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一般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协议,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往往据此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协议无效。
虽然转让或者租赁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合同会被判决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就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张韬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除了返还由此取得对方的财产外,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和程度,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访
网上代理人:通过假结婚过户“京牌”
10月2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公布了10月当期小客车指标申请审核有关结果。公告显示,普通小客车指标中签率再创新低,中签率仅为0.132%,意味着754个人中只有1人能中签。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均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但实践中当事人采取背号、以租代售等方法规避前述规定“转让”购车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昨日,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大量“京牌”转让信息,联系到其中一代理人表明需要小客车指标后,该代理人表示,现在过户只能以假结婚的方式办理,费用是9.5万,耗时1个月,中间需要本人配合两次。而京牌出租的话,当面签协议20年的租期收费5.8万。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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