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就该用“家事”的方法处理
2016-10-28 16:2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席春阳
  这周,我处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由男方抚养婚生子,但离婚一年后,男方却没有缘由的开始拒绝女方探望子女,且拒绝接听女方的电话,女方思念儿子心切,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被告一脸阴沉的来到法庭,我为他倒了杯水,他仍然没有想发表意见的意思,我问他与原告离婚的原因,他才开始滔滔不绝的倾诉起来,原来他还希望和原告复合,因为自己对原告的感情很深,但原告却没有一丝一毫复合的意思。了解到这个情况,我通知原告马上到庭,原、被告相见时是长时间的沉默,然后又彼此埋怨起来,原告哭诉自己思念儿子的内心感受,被告仍然提及当年离婚时自己受到的伤害,接着便是原告的哭泣与被告的沉默。

  经过我的了解,原、被告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时间久了,两个人便没有了新婚时的激情与浪漫,渐渐的被柴米油盐所替代,被告每天和朋友喝酒吃饭,回家后很少和原告交流,慢慢的,原告开始不断的找被告吵架,被告为了避免和原告争吵,有时甚至住在朋友家,最后,原告一怒之下,并以死相逼,与被告协议离婚。

  我分头为原、被告做了思想工作,分别听了他们的倾诉,又告诉被告,如果想挽回婚姻,你应该主动的让原告看孩子,首先是对子女的成长有利,其次可以通过子女与原告进行有效的沟通。我又对原告说,如果你没有另行组成家庭,你应该考虑被告的这种心情,如果被告能够改变,你应该给他机会,毕竟你们曾经有过幸福的家庭,而且有一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原告也点头表示同意。最后,原、被告互留了新的通讯方式,自行协商子女的探望方式及时间,原告方撤回起诉。

  当前,“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受到推崇,各地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上都做了很多尝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家事”审判方式有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不仅不是僵硬的适用法律规定,更多的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性化,既要依法裁断,又要注意疏导当事人情绪,抚慰当事人受伤的心灵,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家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借鉴各地关于“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能够很好的处理家事案件。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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