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诉讼“打假” 不能光靠心理战
2016-07-18 11:0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刘洋 张乐跃 屈冬梅
  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者追讨欠薪案,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焦点,为何还要对簿公堂?承办此案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卓从案件细微处入手,抽丝剥茧,揭开了一起虚假诉讼的“面纱”。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逐渐演变为一种诉讼公害,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借助诉讼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冲击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起毫无争议的“蹊跷”官司

  事情得从2015年8月说起。当月,渝中区法院法官陈卓承办了一起劳动者追讨欠薪案,原告陈某是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陈某以公司拖欠其18万元工资为由将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双方既然对所欠工资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支付工资,为什么还要起诉到法院?”陈卓认真翻阅案卷材料,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双方均对事实无争议,被告愿意偿还所欠工资,要求法院尽快处理。原、被告双方如此意见一致,这在陈卓的办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遇见。

  带着疑问,陈卓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法院同一天受理了18起以该公司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经过进一步了解,他得知涉案房地产公司对外拖欠大量债务,因资不抵债,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掌管着公司的人财物,却任由公司拖欠其一年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可能系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外债利用劳动工资的优先权进行的虚假诉讼。”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陈卓大胆地作出了推测。

  原、被告拒签诚信诉讼保证书

  然而,经过对陈某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员工身份名单、工资明细表及仲裁裁定等证据进行审查,并未发现任何疑点。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在破产清算时逃避合法债务,陈卓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当面询问。

  “请你们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合法的证据,如果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见面,陈卓就向双方提出了诚信诉讼的要求,原、被告当事人显然对此毫无准备,先是面面相觑,继而僵硬地点了点头。

  “原告,被告拖欠你的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达一年多,你是否向被告索要过?什么时间?要过多少次?”

  “要过,具体时间忘记了。”

  “你就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是向谁索要的工资?”

  “这个……实际上也没要过。”原告慌乱地翻看着起诉书,陷入了沉默。

  “被告,你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为什么不支付,要到法院来?”陈卓继续向被告发问。

  “哦,我们觉得既然有争议就要来法院解决。”

  “你们对拖欠工资的事实、金额有争议吗?”

  “这个没有争议。”

  “那对什么有争议?”

  “……”被告的代理人也沉默了。

  持续一个小时的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回答左支右绌,相互矛盾,对拖欠工资的细节含糊不清。陈卓遂要求双方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再次强调了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双方表现更加紧张,均流露出犹豫、畏惧的神情,表示要“考虑一下再说”。

  最终,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在诚信诉讼保证书上签字,原告陈某撤回了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陈卓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债权有优先性,在公司濒临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当事人极易通过虚构劳动工资转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对虚假诉讼保持警惕,尤其是存在双方没有实质性矛盾、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常理常情等情形的,要严格审查证据,通过一轮轮的询问,让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露出马脚,严厉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攻破虚假诉讼者的心理防线。”

  “打假”遭遇认证难

  审判实践中,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很难直接认定虚假诉讼,往往以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也没有给予应有的制裁。

  “虚假诉讼认定难,原因有三个方面。”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焱介绍说,第一方面,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存在亲属、朋友、雇佣等关系,使得双方较易达成“攻守同盟”,增加了虚假诉讼的隐蔽性;第二方面,虚假诉讼判定标准不统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分别明确了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两者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无明确统一的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很难仅以主观推断认定虚假诉讼案件;第三方面,认定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高,民诉法司法解释将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提高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证明刑事犯罪才要求的证明标准,导致民事诉讼很难认定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对我们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焱说,“当事人精心设计的一个虚假诉讼,总会有破绽,有漏洞,法官必须从当事人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陈述和证据中作出准确判断,步步紧逼,对造假者形成威慑,达到不攻自破的目的。在没有科学完善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的情况下,为防止虚假诉讼,承办法官只能与当事人打起心理战。

  在渝中区法院针对虚假诉讼问题召开的专业法官联席会上,也有法官认为,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证据方面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之对方当事人一般不提出异议。这就使得法官仅依现行证据规则很难判断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的真实性,因此为有效识别和防止虚假诉讼,应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证据规则作出例外规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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