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听制止哄闹法庭 扰乱秩序获刑十个月
2016-07-13 14:08: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李铁静 代亚男
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
原告刘某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对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刘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大吵大嚷,对被告代理人无端指责。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在庭审中随意发言,且无视审判长责令发言人员退出法庭的要求,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第二次开庭时,因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刘某以此为由拒绝参加庭审,审判长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但刘某仍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擅自退出法庭。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审判长及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给其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定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刘某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对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刘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大吵大嚷,对被告代理人无端指责。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在庭审中随意发言,且无视审判长责令发言人员退出法庭的要求,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第二次开庭时,因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刘某以此为由拒绝参加庭审,审判长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但刘某仍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擅自退出法庭。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审判长及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给其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定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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