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 法院当庭判决予以撤销
2016-07-13 10:32: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周燕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案件,并当庭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1969年出生的莫某某(男),为与比其实际年龄小13岁的宋某(女)结婚,于2011年8月29日,使用林某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林某某的名义与宋某到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该林某某的身份系莫某某的重身份,已于同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以重记录人员为由予以了注销。2015年,宋某得知与其登记结婚的林某某真实姓名为莫某某后,认为莫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使用的名为林某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其形式上是法定机关为其办理的证件,只是其记载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常理是无法辨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承担。因莫某某的行为导致本案结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合议庭当庭判决撤销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为宋某与林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该案与以往涉及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莫某某使用的名为林某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均是法定机关办理的证件,形式上系有效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排除其真实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是,因形成该结婚登记行为所依附的身份信息系虚假信息,从而导致登记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法予以了撤销,本案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莫某某承担。
1969年出生的莫某某(男),为与比其实际年龄小13岁的宋某(女)结婚,于2011年8月29日,使用林某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林某某的名义与宋某到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该林某某的身份系莫某某的重身份,已于同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以重记录人员为由予以了注销。2015年,宋某得知与其登记结婚的林某某真实姓名为莫某某后,认为莫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使用的名为林某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其形式上是法定机关为其办理的证件,只是其记载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常理是无法辨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承担。因莫某某的行为导致本案结婚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合议庭当庭判决撤销重庆市某区民政局为宋某与林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该案与以往涉及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莫某某使用的名为林某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均是法定机关办理的证件,形式上系有效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排除其真实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是,因形成该结婚登记行为所依附的身份信息系虚假信息,从而导致登记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法予以了撤销,本案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莫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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