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取钱后忘取卡 王某贪心取走钱获刑六个月
2016-07-11 09:45: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杨琳 张垣淼
  前人ATM机取钱后忘记取卡,恩施一男子贪心取走600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11月6日3时许,肖某在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随后家住恩施市的王某到该ATM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内遗留的银行卡,于是贪心取走了该银行卡内的现金6000元。

  肖某发现自己卡上的钱被取走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9时许在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某一宾馆房间内将王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冰毒,2015年11月1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抓获后,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且经恩施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不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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