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修车时粗心操作酿大祸 轧死修车工人获刑
2016-02-25 14:43:46 | 来源:湖南高院 | 作者:高远
人们常说:行车走路三分险。提示开车的人要谨慎小心,否则就容易酿成大祸。湖南省常德市的胡某勇就因为修车时粗心操作,将为其修车的杨某华轧死,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勇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到常德市白鹤山被害人杨某华经营的汽修厂内检查、调整该车的刹车。被害人杨某华对车辆的后轮刹车系统进行常规检查时要求被告人胡某勇启动汽车给轮胎充气,胡某勇在未对车辆刹车、档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站在车外发动车辆,导致车辆启动后倒退,致被害人杨某华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系重度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中枢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勇与被害人杨某华的妻子陈某兰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勇赔偿陈某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5万元,已支付人民币28.5万元,另人民币11万元为交通强制保险,由胡某勇向杨某华的父母出具欠条。当天,陈某兰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胡某勇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勇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某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代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勇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到常德市白鹤山被害人杨某华经营的汽修厂内检查、调整该车的刹车。被害人杨某华对车辆的后轮刹车系统进行常规检查时要求被告人胡某勇启动汽车给轮胎充气,胡某勇在未对车辆刹车、档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站在车外发动车辆,导致车辆启动后倒退,致被害人杨某华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系重度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中枢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勇与被害人杨某华的妻子陈某兰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勇赔偿陈某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5万元,已支付人民币28.5万元,另人民币11万元为交通强制保险,由胡某勇向杨某华的父母出具欠条。当天,陈某兰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胡某勇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勇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某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代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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