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楼房倒塌致人亡 安全措施不足获刑罚
2018-06-29 15:50:46
中国法院网讯 (姚锐娟) 因棚户区拆迁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竟导致拆迁楼旁边建筑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惨剧。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谢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系没有拆迁资质违规挂靠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2日,谢某带领房某到固镇县城关镇3号棚户区内拆迁,由被告人谢某负责现场指挥,房某负责开挖掘机进行拆迁。谢某在拆迁楼房东侧3米处张某经营的农药种子店内有人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房某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楼房从二层断裂,东墙向东倒塌,将张某家经营的农药种子店的西墙砸塌,导致店内的王某死亡,张某、曹某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引起的死亡,曹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指挥拆迁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作业、文明拆迁需谨记,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拆迁不仅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也事关周围居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切实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拆迁行为,在一片祥和中推动我国城镇化不断发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系没有拆迁资质违规挂靠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2日,谢某带领房某到固镇县城关镇3号棚户区内拆迁,由被告人谢某负责现场指挥,房某负责开挖掘机进行拆迁。谢某在拆迁楼房东侧3米处张某经营的农药种子店内有人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房某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楼房从二层断裂,东墙向东倒塌,将张某家经营的农药种子店的西墙砸塌,导致店内的王某死亡,张某、曹某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引起的死亡,曹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指挥拆迁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作业、文明拆迁需谨记,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拆迁不仅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也事关周围居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切实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拆迁行为,在一片祥和中推动我国城镇化不断发展。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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