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酒精致人烧死 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2015-10-23 09:07:28 | 来源:湖南高院 | 作者:王月波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周某清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家住津市市灵泉镇的周某清受被害人周某元爷爷周某孝的邀请到其家中吃早饭,席间周某清想往火锅中下米粉,但其在未确认饭桌上酒精炉内的液体燃料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将用白色塑料壶装的液体燃料倒入酒精炉内,致使塑料壶内的液体燃料被引燃,火势冲到正在餐桌上吃饭的被害人周某元的身上,导致周某元身体大面积烧伤,后经常德常武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55分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清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在倒液体燃料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周某元被烧伤,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属情节较轻。鉴于案发后周某清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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