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钱”把自己送进监狱 为承揽工程行贿被判刑
2015-12-29 09:16:25 | 来源:桂林法院 | 作者:傅荣贤 马健铭
  曾犯行贿罪被判缓刑的张某,为了承揽工程,再次玩弄起非法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2万元,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7岁的张某任贺州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2014年11月26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5年1月29日,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资源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资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交通局计划修建职工集资住宅楼,张某作为贺州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了承揽该工程,对时任贺州市八步区交通局局长刘某(另案处理)表示如果自己能够承揽该项目,不会忘记刘某的帮助。同时,为了使该项目能尽快通过审批,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先后两次送给时任贺州市房改办主任的毛某2万元。毛某收下后,将其据为已有。该项目获得了审批后,通过刘某的帮助,八步区交通局通过邀标方式将该项目承包给张某所在的贺州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承揽该项目后,2011年初的一天,在局长刘某的办公室,张某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2万元送给刘某,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八步区龙山北路和八打东路刘某的黑色帕萨特车上,张某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的8万元送给刘某,刘某共收下10万元后,将其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人民币100000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毛某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张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不过,张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第4笔送给刘胜文8万元中,应抵扣其收受刘某4块玉石价值2-3万元,法院认为,张某是否收受刘某4块玉石,以及玉石价值如何,均无证据证实,故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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