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县一个体工程老板行贿获刑五年
2018-12-27 15:30:23
中国法院网讯 (龙昭昕) 龙某在本案案发前是一名个体工程老板,为了亲属工作调动等,向时任湖南省委常委的老领导张某(另案处理)行贿,牟取不义之财。结果双双落网。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25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某请托时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书长、中共衡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的张某,为其承揽工程项目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为其谋利的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577万元。
向老领导行贿十几年后,龙某的行贿行为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龙某展开了调查、进行了传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归案后其对行贿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某请托时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书长、中共衡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的张某,为其承揽工程项目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为其谋利的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577万元。
向老领导行贿十几年后,龙某的行贿行为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龙某展开了调查、进行了传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归案后其对行贿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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