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行贿被判罚金
2018-11-16 18:49:27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单位行贿、职务侵占案件,被告单位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崔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
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被告人崔某某于2004年4月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业务;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会计,负责该公司财务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阳谷某公司为获取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出资成立了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所有业务均由被告人崔某某实际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亦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崔某某请求时任水城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胡某某、时任水城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周某提供帮助。同年9月2日,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在后续经营上亦获得胡某某、周某的帮助。为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5年期间,崔某某给付胡某某现金8万元;2015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在胡某某向其提出购买奥迪轿车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提取现金,花费35.5万元购车并送与胡某某。2014年至2016年期间,崔某某5次给付周某现金6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为承揽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通过负责阳谷县市政工程和市政园林建设、维护项目等职务的时任阳谷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尹某某的帮助,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工程竣工后,为答谢尹某某在该工程招标竞争中提供的帮助,二人经商量决定,于2014年春节前后,给付尹某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商议并决定工程所需材料在阳谷某公司领取,并通过虚增该公司天然气建设、维修工程量等方式在账目中列支、核销。通过采取上述方式,共侵占款项1429776.89元,二被告人占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利用分别担任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承揽工程施工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据此,视该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将已退交的赃款1429776.89元,退还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被告人崔某某于2004年4月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业务;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会计,负责该公司财务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阳谷某公司为获取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出资成立了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所有业务均由被告人崔某某实际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亦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崔某某请求时任水城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胡某某、时任水城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周某提供帮助。同年9月2日,正源公司获取水城度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在后续经营上亦获得胡某某、周某的帮助。为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5年期间,崔某某给付胡某某现金8万元;2015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在胡某某向其提出购买奥迪轿车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提取现金,花费35.5万元购车并送与胡某某。2014年至2016年期间,崔某某5次给付周某现金6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为承揽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通过负责阳谷县市政工程和市政园林建设、维护项目等职务的时任阳谷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尹某某的帮助,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工程竣工后,为答谢尹某某在该工程招标竞争中提供的帮助,二人经商量决定,于2014年春节前后,给付尹某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阳谷县黄河路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商议并决定工程所需材料在阳谷某公司领取,并通过虚增该公司天然气建设、维修工程量等方式在账目中列支、核销。通过采取上述方式,共侵占款项1429776.89元,二被告人占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利用分别担任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承揽工程施工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据此,视该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将已退交的赃款1429776.89元,退还阳谷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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