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营不善合同诈骗372万元获刑11年
2015-12-25 15:37: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凌潇 李驰明
  因车行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男子通过高价购车、低价销售的方式,扩大业务量、资金量,并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履行部分合同方法,先后诱骗数家公司与其签订代理购车协议,获得被害人购车款、购车定金共计3725800元。近日,被告人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3725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重庆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同年11月至2015年5月,周某因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亏损110余万元,便通过高价购车、低价销售的方式,扩大业务量、资金量,并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先后诱骗重庆、垫江、开县等地公司及个人签订《代理购车协议》,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购车款、购车定金共3725800元。后周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欠债、个人购买汽车等挥霍。今年5月15日,周某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交付汽车、又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携带剩余赃款逃至四川,后返回重庆被被害人送至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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