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百万建材 男子获刑十一年
2018-06-14 10:00:05
中国法院网讯 (兰有斌) 男子郭某某冒充两大建筑公司老总,从江油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赁”价值100余万元的建筑用架管、扣件,倒卖后供自己偿还债务和挥霍。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租赁大批建材 “大老板”失踪了
2013年12月4日,江油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油设备租赁公司)迎来一位“不速之客”:一位自称新都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眉山某建筑有限公司老总的郭某某,经亲戚张某(2016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引荐,前来租赁大批架管、扣件,声称用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某大型工程
江油设备租赁公司代表胡某信以为真,便与对方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郭某某从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架管和扣件,其中架管每米价值15元,每米每日租金0.01元;扣件每个价值6元,每个每日租金0.009元。租赁物资交货地点为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的库房,实际数量以双方交接清单为准,并作租金结算依据,上下车费用和运费由承租方负责。签订合同后,郭某某当即缴纳保证金1万元。
在租赁期间,郭某某仅于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22日向江油设备租赁公司共计支付租金3万元,后来再催要租金并催促其尽快归还租赁物资时,郭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搪塞,最终失去联系,江油设备租赁公司于2017年初向江油市警方报案。
揭穿“大老板”真面目 原是骗子空手套白狼
2017年3月15日,郭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油市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经查,郭某某生于1974年,眉山市东坡区农民,其所称自己“名下”的新都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眉山某建筑有限公司,均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纯属“子虚乌有”。
据江油货车驾驶员岳某证实:他驾驶货车途经江油市马路湾附近,被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拦下,后来得知该男子名叫郭某某,自称两家公司的老总。郭某某让他帮忙从江油运载架管到成都的工地,一番讨价还价后议定运费3000元。岳某开车与郭某某来到江油设备租赁公司厂区装了一车20吨左右的架管,上货后,郭某某自己开了一辆车在前面带路,岳某一路开车尾随抵达成都市龙泉驿的一个仓库。到了那里,郭某某解释说,自己的工地去不了,这个仓库也是他的,先把东西放仓库里。在装卸工人卸货后,郭某某支付了运费,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
岳某供述称:第一次帮郭某某运送架管、扣件后,过了一段时间,接到郭某某打来的电话,让他再次去江油设备租赁公司运架管。这次是岳某独自开车去的,依然装了20吨左右的架管,还是运抵成都龙泉驿的那个仓库卸货。这次自始至终他都没见到郭某某,运费3000元也是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至于后来帮忙运了多少次,我现在也回想不起来了。”
诈骗建材价值上百万元 卖了75万抵债或挥霍
经警方调查: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郭某某分10次在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租赁钢架管119595.1米、扣件26500个。其中,86119.8米钢架管、20520个扣件被郭某某以市场价倒卖给四川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某某从中获利75万余元。收到这笔款项后,郭某某除了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和材料欠款,还用于购买汽车、名表等奢侈消费。而剩余的架管和扣件,至今去向成谜。经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钢架管、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郭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租赁大批建材 “大老板”失踪了
2013年12月4日,江油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油设备租赁公司)迎来一位“不速之客”:一位自称新都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眉山某建筑有限公司老总的郭某某,经亲戚张某(2016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引荐,前来租赁大批架管、扣件,声称用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某大型工程
江油设备租赁公司代表胡某信以为真,便与对方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郭某某从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架管和扣件,其中架管每米价值15元,每米每日租金0.01元;扣件每个价值6元,每个每日租金0.009元。租赁物资交货地点为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的库房,实际数量以双方交接清单为准,并作租金结算依据,上下车费用和运费由承租方负责。签订合同后,郭某某当即缴纳保证金1万元。
在租赁期间,郭某某仅于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22日向江油设备租赁公司共计支付租金3万元,后来再催要租金并催促其尽快归还租赁物资时,郭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搪塞,最终失去联系,江油设备租赁公司于2017年初向江油市警方报案。
揭穿“大老板”真面目 原是骗子空手套白狼
2017年3月15日,郭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油市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经查,郭某某生于1974年,眉山市东坡区农民,其所称自己“名下”的新都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眉山某建筑有限公司,均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纯属“子虚乌有”。
据江油货车驾驶员岳某证实:他驾驶货车途经江油市马路湾附近,被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拦下,后来得知该男子名叫郭某某,自称两家公司的老总。郭某某让他帮忙从江油运载架管到成都的工地,一番讨价还价后议定运费3000元。岳某开车与郭某某来到江油设备租赁公司厂区装了一车20吨左右的架管,上货后,郭某某自己开了一辆车在前面带路,岳某一路开车尾随抵达成都市龙泉驿的一个仓库。到了那里,郭某某解释说,自己的工地去不了,这个仓库也是他的,先把东西放仓库里。在装卸工人卸货后,郭某某支付了运费,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
岳某供述称:第一次帮郭某某运送架管、扣件后,过了一段时间,接到郭某某打来的电话,让他再次去江油设备租赁公司运架管。这次是岳某独自开车去的,依然装了20吨左右的架管,还是运抵成都龙泉驿的那个仓库卸货。这次自始至终他都没见到郭某某,运费3000元也是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至于后来帮忙运了多少次,我现在也回想不起来了。”
诈骗建材价值上百万元 卖了75万抵债或挥霍
经警方调查: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郭某某分10次在江油设备租赁公司租赁钢架管119595.1米、扣件26500个。其中,86119.8米钢架管、20520个扣件被郭某某以市场价倒卖给四川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某某从中获利75万余元。收到这笔款项后,郭某某除了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和材料欠款,还用于购买汽车、名表等奢侈消费。而剩余的架管和扣件,至今去向成谜。经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钢架管、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郭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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