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能履约仍收取房款 男子合同诈骗被判刑
2018-07-20 09:59:30
中国法院网讯 (彭启荣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为开发建房,与陶某、王某(两人系邻居)签订以房换地协议,被告人承诺房屋建好后返还陶某、王某共计十套住房、四间车库。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与被害人姜某、姜某文、姜某明、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售给姜某等三人117平方米房屋各一套并在签约当日共计收取三人54000元,售给被害人万某房屋两套并当日收取购房款20000元。
2012年1月16日,进贤县某镇政府向进贤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要求办理后某村陶某、王某两户危旧房改建审批手续的请示》,该文件显示:“该两户原址改建不符合城市规划,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将该两户的危房进行易地改建,土地位置调整到紧靠其原房屋东北面符合城市规划的地块内,每户用地面积各为120平方米(8×15米),层高为6F,该两户原址收归县政府”。2012年5-6月,被告人杨某以房屋开工、办建房手续缺钱等为由再次分别向被害人万某等四人索取2.5万元购房款。
2013年3-5月,被告人杨某又先后与胡某凤、胡某华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两被害人购房款23.2万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将收取的款项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等。后房屋一直未开工建设,各被害人多次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退还房款,而被告人杨某均借故推脱。
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当分段进行评价。在初始阶段,若房屋原址改建,两户占地面积有700平方米许,以“少批多建”的方式改建后除返还原户主陶某、王某约定面积的住房和车库之后尚有可能履行其与被害人所签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012年1月16日,进贤县某镇政府某政字[2012]5号文件出台后,被告人杨某企图通过集中开发建房并“少批多建”的幻想破灭,其明知售房目的无法实现仍继续与他人签约,并收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被其挥霍一空,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在这一阶段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遂根据被告人上述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案发后部分返还被害人钱款17.1万元等)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为开发建房,与陶某、王某(两人系邻居)签订以房换地协议,被告人承诺房屋建好后返还陶某、王某共计十套住房、四间车库。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与被害人姜某、姜某文、姜某明、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售给姜某等三人117平方米房屋各一套并在签约当日共计收取三人54000元,售给被害人万某房屋两套并当日收取购房款20000元。
2012年1月16日,进贤县某镇政府向进贤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要求办理后某村陶某、王某两户危旧房改建审批手续的请示》,该文件显示:“该两户原址改建不符合城市规划,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将该两户的危房进行易地改建,土地位置调整到紧靠其原房屋东北面符合城市规划的地块内,每户用地面积各为120平方米(8×15米),层高为6F,该两户原址收归县政府”。2012年5-6月,被告人杨某以房屋开工、办建房手续缺钱等为由再次分别向被害人万某等四人索取2.5万元购房款。
2013年3-5月,被告人杨某又先后与胡某凤、胡某华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两被害人购房款23.2万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将收取的款项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等。后房屋一直未开工建设,各被害人多次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退还房款,而被告人杨某均借故推脱。
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当分段进行评价。在初始阶段,若房屋原址改建,两户占地面积有700平方米许,以“少批多建”的方式改建后除返还原户主陶某、王某约定面积的住房和车库之后尚有可能履行其与被害人所签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012年1月16日,进贤县某镇政府某政字[2012]5号文件出台后,被告人杨某企图通过集中开发建房并“少批多建”的幻想破灭,其明知售房目的无法实现仍继续与他人签约,并收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7万元,被其挥霍一空,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在这一阶段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遂根据被告人上述犯罪情节及其他量刑情节(案发后部分返还被害人钱款17.1万元等)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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