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打猎非法买卖枪支获有期徒刑一年
2015-12-22 15:12:50 | 来源:龙岩法院 | 作者:陈立烽 俞玮钰
为了打猎非法购买枪支的被告人王某某,12月18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建议被告人王某某自己买一把枪用于打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便通过漳平市农村信用社往陈某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8000元作为购买枪支的款项。几天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到漳平市城区提枪。被告人王某某便邀上赖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漳平市城区找陈某某提枪,陈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天矩”公司将枪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4月23日傍晚,陈某某获知朱某某(另案处理)向漳平市公安局举报陈某某买卖枪支的事情后便电话联系赖某某,要求赖某某将枪取回,后赖某某再用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该枪支交给赖某某。随后,赖某某将该枪支转移藏匿在山上。2015年5月21日,赖某某带着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到藏匿点将该枪取出,并被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国家不允许私人买卖枪支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涉案枪支是为了自用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结合其平时的社会表现。故量刑时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建议被告人王某某自己买一把枪用于打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便通过漳平市农村信用社往陈某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8000元作为购买枪支的款项。几天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到漳平市城区提枪。被告人王某某便邀上赖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漳平市城区找陈某某提枪,陈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天矩”公司将枪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4月23日傍晚,陈某某获知朱某某(另案处理)向漳平市公安局举报陈某某买卖枪支的事情后便电话联系赖某某,要求赖某某将枪取回,后赖某某再用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该枪支交给赖某某。随后,赖某某将该枪支转移藏匿在山上。2015年5月21日,赖某某带着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到藏匿点将该枪取出,并被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国家不允许私人买卖枪支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涉案枪支是为了自用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结合其平时的社会表现。故量刑时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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