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召开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类案件
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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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4:03:34 | 来源:北京三中院 | 作者:赵凯
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类案件新闻通报会。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辛振兴主持通报会,民四庭副庭长宋毅、副庭长杨淑敏参加通报会。为了将新闻通报成果落到实处,北京三中院邀请了住建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及其下属十六个分局、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约50人旁听了新闻通报会。
在新闻通报会之前,民四庭先就舆论关注的演员方某为子购房遇骗案,即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四项违约行为,导致方某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判决该公司赔偿方晓鸽120万元。
在随后的新闻通报会上,辛振兴主任介绍了通报会的背景。他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演变,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看到中介机构在从事居间业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造成案件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北京三中院调研了近两年审理的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类案件,并总结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多种不规范的行为和特点,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民四庭副庭长宋毅介绍了北京三中院调研的成果。该院经调研认为,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受房地产市场与政策影响较大;二是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合法合规及其严重程度;三是交易当事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了解不足,易被经纪从业人员欺骗;四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和价值不明显。北京三中院近两年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以下六大问题:一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购房人做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二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重要情况,使购房人违背真实意思错误签订合同;三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利益最大化,故意欺骗交易当事人;四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未对交易人关键信息及房屋的权属等认真核查,未尽审核义务,给交易人造成重大损失;五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明显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风险的格式合同条款未进行明示和特别提醒;六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部分从业人员交易经验和专业能力不足,经纪人违规操作,人员流动性大,给案件查明和处理带来不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发生,该院提出,司法裁判只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政府有关管理机构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鉴别能力,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具体如下:第一,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加大行业管理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房地产经纪公司不规范操作的违约成本;第三,增强法律工作者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第四,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经纪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第五,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中介机构“陷阱”的识别能力,发挥消费者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有效监督作用。
随后,民四庭副庭长杨淑敏通报了十起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学区房购买、购房资格、一房二卖等多种纠纷类型。 最后,宋毅副庭长就中介公司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及后果、房产交易人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易风险以及如何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不规范行为等多个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晚报》、首都政法综治网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到场录播和采访通报会。北京三中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和官方微博进行了同步网络直播。
在新闻通报会之前,民四庭先就舆论关注的演员方某为子购房遇骗案,即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四项违约行为,导致方某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判决该公司赔偿方晓鸽120万元。
在随后的新闻通报会上,辛振兴主任介绍了通报会的背景。他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演变,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看到中介机构在从事居间业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造成案件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北京三中院调研了近两年审理的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类案件,并总结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多种不规范的行为和特点,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民四庭副庭长宋毅介绍了北京三中院调研的成果。该院经调研认为,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受房地产市场与政策影响较大;二是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合法合规及其严重程度;三是交易当事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了解不足,易被经纪从业人员欺骗;四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和价值不明显。北京三中院近两年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以下六大问题:一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购房人做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二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重要情况,使购房人违背真实意思错误签订合同;三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利益最大化,故意欺骗交易当事人;四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未对交易人关键信息及房屋的权属等认真核查,未尽审核义务,给交易人造成重大损失;五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明显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风险的格式合同条款未进行明示和特别提醒;六是某些房地产经纪公司部分从业人员交易经验和专业能力不足,经纪人违规操作,人员流动性大,给案件查明和处理带来不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发生,该院提出,司法裁判只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政府有关管理机构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鉴别能力,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具体如下:第一,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加大行业管理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房地产经纪公司不规范操作的违约成本;第三,增强法律工作者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第四,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经纪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第五,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中介机构“陷阱”的识别能力,发挥消费者对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有效监督作用。
随后,民四庭副庭长杨淑敏通报了十起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学区房购买、购房资格、一房二卖等多种纠纷类型。 最后,宋毅副庭长就中介公司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及后果、房产交易人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易风险以及如何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不规范行为等多个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晚报》、首都政法综治网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到场录播和采访通报会。北京三中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和官方微博进行了同步网络直播。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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