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拒付工程款 承包方诉至法院维权
2015-09-18 15:51:09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方敏
施工完毕建筑公司拒付工程款,承包方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所欠原告李某某工程款27500元。
2009年初,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贵州省黔西县花溪乡辖区内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工程的基耕道、河沟等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李某某施工,工程承包价为60000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于2011年11月完成全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27500元未付。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7500元。原告就该笔款项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5年6月30日诉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27500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协议方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了协议规定的施工项目,被告向原告出具27500元的欠条,双方施工协议已完全履行,该欠条未清偿显然属于被告方的过错,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275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09年初,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贵州省黔西县花溪乡辖区内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工程的基耕道、河沟等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李某某施工,工程承包价为60000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于2011年11月完成全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27500元未付。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7500元。原告就该笔款项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5年6月30日诉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27500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协议方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了协议规定的施工项目,被告向原告出具27500元的欠条,双方施工协议已完全履行,该欠条未清偿显然属于被告方的过错,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275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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