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四名被告获刑受罚
2015-09-14 10:0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王高元
  为牟取更多利益,拿百姓的生命健康当儿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的秦某某父子俩不走正道,动了歪脑筋,错了生意经,采取注射沙丁胺醇及注水方法对待宰生猪注射药物并灌水,并雇佣他人对猪肉进行注水,严重损害了百姓健康安全。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以秦某某父子俩为首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甲与被告人秦某某乙父子在2014年8月2日至9月5日期间内的19天里,被告人秦某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的家中饲养贩卖生猪的作坊里,对待屠宰生猪注射硫酸沙丁胺醇、维生素B12、葡萄糖注射液混合物后注水,累计注射药物注水屠宰销售生猪460头,销售猪肉72803市斤及内脏副产品,价值730841元。被告人秦某某乙明知被告人秦某某甲购买药物注射生猪,在被告人秦某某甲的安排下为其收购生猪,为其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并二次对生猪注射药物。2014年9月3日至9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甲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在其作坊里对注射药物的101头生猪注水,后屠宰注射药物注水生猪71头,价值119275元。被告人秦某某甲将注射药物并注水的生猪送至定点屠宰厂屠宰后销售给生猪肉的经营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甲、秦某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秦某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六万元。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告诫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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