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遭擅自处置 诉请返还获法院支持
2015-09-08 09:55:09
中国法院网讯 (赵正炎) 刘小兰与人合伙购买山场,但因没有中标而没有分文收益,合伙人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投资款购买其他山场,经索款未果,刘小兰遂起诉要求合伙人王悦波返还投资款5万元。9月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悦波返还原告刘小兰合伙投资款5万元。
2011年年底,王悦波常到刘小兰经营的服装店玩,彼此得以相识。得知被告在外承包山林砍伐,原告遂向被告透露以后若有机会两人合伙做生意的意向。
2012年5月中旬,被告手持一份有关章庄乡某山场的竞标书问原告是否愿意投资。原告了解了竞标书内容和预期收益情况后,同意投资5万元给被告,当即付款后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口头约定盈亏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告可以查看合伙期间的过往明细账。
2012年5月23日,安福县林业要素市场举办章庄乡某山场林木砍伐招投标会,被告举牌参与竞标但未中标。大约一星期后,投标保证金被退回给被告。2012年6月中旬左右,被告王悦波将原告的5万元购买了其他山场。
2012年年底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山场经营情况并要求拿回投资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2014年5月25日,原告书写了一份题为“2012年委托王悦波投资五万元去向”的说明书,被告签字确认。2014年7月7日,原告丈夫以被骗为由向安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资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都是有其存续的目的,如果合伙的目的确定不能实现的,合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也就应当终止。原告刘小兰和被告王悦波合伙经营章庄乡某山场的目的明确,因未中标,可以确定双方合伙经营章庄乡某山场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对此无异议,合伙关系理应终止。合伙事务终止,被告王悦波在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应及时返还原告刘小兰;但被告王悦波在没有征得原告刘小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投资款购买其他山场,系被告王悦波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对原告刘小兰没有约束力。原告刘小兰要求被告王悦波返还5万元投资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悦波辩称事先已经征得了原告同意才帮她投资,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1年年底,王悦波常到刘小兰经营的服装店玩,彼此得以相识。得知被告在外承包山林砍伐,原告遂向被告透露以后若有机会两人合伙做生意的意向。
2012年5月中旬,被告手持一份有关章庄乡某山场的竞标书问原告是否愿意投资。原告了解了竞标书内容和预期收益情况后,同意投资5万元给被告,当即付款后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口头约定盈亏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告可以查看合伙期间的过往明细账。
2012年5月23日,安福县林业要素市场举办章庄乡某山场林木砍伐招投标会,被告举牌参与竞标但未中标。大约一星期后,投标保证金被退回给被告。2012年6月中旬左右,被告王悦波将原告的5万元购买了其他山场。
2012年年底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山场经营情况并要求拿回投资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2014年5月25日,原告书写了一份题为“2012年委托王悦波投资五万元去向”的说明书,被告签字确认。2014年7月7日,原告丈夫以被骗为由向安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资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都是有其存续的目的,如果合伙的目的确定不能实现的,合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也就应当终止。原告刘小兰和被告王悦波合伙经营章庄乡某山场的目的明确,因未中标,可以确定双方合伙经营章庄乡某山场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对此无异议,合伙关系理应终止。合伙事务终止,被告王悦波在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应及时返还原告刘小兰;但被告王悦波在没有征得原告刘小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投资款购买其他山场,系被告王悦波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对原告刘小兰没有约束力。原告刘小兰要求被告王悦波返还5万元投资款,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悦波辩称事先已经征得了原告同意才帮她投资,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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