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运营被处罚 司机起诉返还罚金
2015-09-08 09:4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凡草
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王先生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处罚罚金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2015年8月12日上午9时,原告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实施了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原告认为,其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原告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其应退还原告其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2015年8月12日上午9时,原告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实施了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原告认为,其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原告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其应退还原告其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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