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11万给“小三”诉求偿还被驳
2015-09-08 10:38:38
     中国法院网讯 (王志伟 王晓)  已婚男子与单身女交往,交往期间男方多次汇款给女方,后来,两人关系决裂,男子竟持打款小票要求女方还钱,甚至为此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3月,年过半百的刘江(化名)经人介绍与单身女李玲(化名)相识,刘江对李玲很是喜欢,但迫于刘江的已婚身份,两人只得私下交往。交往期间,为了维持两人的关系及李玲的生活开支,刘江多次汇款给李玲,前前后后共向李玲银行账户打款11万余元。然而,纸包不住火,丈夫在外与其他女子交往的事实很快传到刘江老婆耳中,其同事也渐渐对刘江的所作所为有所耳闻,这对刘江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与李玲也渐渐开始争吵,2014年7月,两人的关系走到了尽头。感情决裂后,想到自己白白拿出那么多钱给了一个不相干的女子,刘江越想越来气。2015年5月,其持所有打款小票将李玲诉至东港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称由于当时关系亲密,未要求对方出具欠条。而李玲答辩称,自己从未向刘江借过钱,因此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是指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须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刘江主张其与李玲之间系情人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汇款是对李玲的借款,即刘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因此刘江要求李玲返还1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015年7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江要求李玲偿还11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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