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购车指标上牌车被查封 ​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获支持
2015-09-09 08:46: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梁睿诗
  彭某称其“购买”龙某的车牌指标,并为车辆上牌后,自己的车辆被查封,此后,龙某承诺向彭某退还款项22000元,但至今未付。彭某于是将龙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起诉称,因长期在北京工作急需用车,但因为自己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于是在2013年12月10日,彭某和龙某签订了《购车指标转租协议》,由彭某向龙某支付费用25000元,龙某将其名下的购车指标出售给彭某,使用期限为20年。此后,龙某协助彭某办理了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手续,为彭某的金杯牌客车上牌照。

  没想到,彭某的车牌刚上不久,其自己购买的金杯牌客车就因龙某此前债务未结清,被交管局查封了。彭某赶紧联系龙某,让其协助车辆解封。龙某在2014年12月13日向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自其名下的指标解封,直至指标租借期满不再被查封,如果再次出现查封情况,给彭某造成损失,责任均由龙某承担,并全额退还指标的租借费用。彭某同日向龙某支付5000元,让龙某给车辆解封,但车辆一直没有解封,最终,双方协商将车辆变卖,龙某退还彭某已支付的费用,同时赔偿因此给彭某造成的损失。此后,龙某退还了部分车款。2015年4月6日,龙某向彭某打的欠条中,承认尚欠彭某22000元,承诺于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但直至起诉之日,龙某未支付该22000元。

  龙某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彭某的车辆被变卖后,龙某承诺应该支付彭某22 000元款项,现拖欠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因此不能对其买卖或出租。与此同时,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本案中,彭某与龙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转租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购车指标与车主必须具有同一性,龙某虽然购车指标“出售”给彭某使用,但该汽车仍只能登记在龙某名下,在法律上,仍属于龙某本人的汽车,如果因龙某此前的行为,导致汽车被查封,彭某只能吃哑巴亏。法官提醒,购车指标不能转让,“购买”、“转租”购车指标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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