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七名工人工资逃匿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2015-09-08 09:0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岩法院 | 作者:曾昭辉 叶青
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向长汀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长汀县南山镇大坑村农业温室大棚的安装项目,同年2月,他先后雇请杨某等7名工人从事大棚安装工作,同年7月29日,工程完工。8月15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郭某结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人郭某仍拖欠杨某等7名工人工资共计74890元。经杨某等工人多次催要,被告人郭某仍拒不支付,并于同年8月底逃匿至广东省增城市,同时改变手机号码,致使杨某等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2014年8月26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杨某等工人举报欠薪问题后,联系到郭某的妻子,要求郭某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时,在被告人郭某承揽搭建大棚时租住的房子门口及墙上张贴了整改通知,但郭某置之不理,逃匿隐藏。同年9月15日,长汀县人社局据杨某等人的举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增城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向长汀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长汀县南山镇大坑村农业温室大棚的安装项目,同年2月,他先后雇请杨某等7名工人从事大棚安装工作,同年7月29日,工程完工。8月15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人郭某结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人郭某仍拖欠杨某等7名工人工资共计74890元。经杨某等工人多次催要,被告人郭某仍拒不支付,并于同年8月底逃匿至广东省增城市,同时改变手机号码,致使杨某等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2014年8月26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杨某等工人举报欠薪问题后,联系到郭某的妻子,要求郭某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时,在被告人郭某承揽搭建大棚时租住的房子门口及墙上张贴了整改通知,但郭某置之不理,逃匿隐藏。同年9月15日,长汀县人社局据杨某等人的举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增城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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