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农民工11万元工资获刑一年半
2018-12-18 10:48:50
中国法院网讯 (梁军) 江苏籍包工头周某龙到湖北枣阳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却拒不支付50名农民工11万余元的工资。日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龙承接枣阳市国际商城小区D#和F#栋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并雇请朱某好、刘某林、杜某军等50余名农民工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周某龙领取全部工程款共计64万余元,但未能足额支付朱某好、刘某林等工人工资,拖欠朱某好等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
2016年2月,朱某好、刘某林等农民工向枣阳市人社局投诉。经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3次短信通知和责令限期支付后,周某龙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且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1万余元。2016年12月23日,枣阳市人社局采取邮寄及现场张贴等方式下达了《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周某龙立即支付朱某好、刘某林、杜某军等50余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1万余元,周某龙仍未履行。
枣阳市人社局认为周某龙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29日,周五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龙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龙承接枣阳市国际商城小区D#和F#栋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并雇请朱某好、刘某林、杜某军等50余名农民工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周某龙领取全部工程款共计64万余元,但未能足额支付朱某好、刘某林等工人工资,拖欠朱某好等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
2016年2月,朱某好、刘某林等农民工向枣阳市人社局投诉。经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3次短信通知和责令限期支付后,周某龙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且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1万余元。2016年12月23日,枣阳市人社局采取邮寄及现场张贴等方式下达了《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周某龙立即支付朱某好、刘某林、杜某军等50余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1万余元,周某龙仍未履行。
枣阳市人社局认为周某龙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29日,周五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龙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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