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获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8-08-07 09:01:48
中国法院网讯 (钟娜)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刘某珍应支付尚欠工人工资合计14664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珍与县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珍承包该公司在该县台商工业园区新建的施工工程。此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珍于2014年2月21日与钟某福签订木模板承包合同,工程包工包料;2014年2月24日与卢某发签订泥工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3月10日与赖某生签订竹架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商某科技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了被告人刘某珍工程款,被告人刘某珍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发放给施工工人。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珍外出逃匿拒不接听施工工人电话,甚至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工人无法联系。2014年8月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人的诉求经初步调查后向被告人刘某珍发送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刘某珍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截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刘某珍仍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312159元,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珍亲属与卢某发的泥工班组就所欠泥工班组工资进行了结算,由被告人刘某珍一次性支付130000元给卢某发,卢某发代表泥工班组对被告人刘某珍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珍以外出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珍与县某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珍承包该公司在该县台商工业园区新建的施工工程。此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珍于2014年2月21日与钟某福签订木模板承包合同,工程包工包料;2014年2月24日与卢某发签订泥工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3月10日与赖某生签订竹架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商某科技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了被告人刘某珍工程款,被告人刘某珍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发放给施工工人。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珍外出逃匿拒不接听施工工人电话,甚至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工人无法联系。2014年8月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人的诉求经初步调查后向被告人刘某珍发送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刘某珍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截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刘某珍仍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312159元,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珍亲属与卢某发的泥工班组就所欠泥工班组工资进行了结算,由被告人刘某珍一次性支付130000元给卢某发,卢某发代表泥工班组对被告人刘某珍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珍以外出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