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开店当老板 容留介绍卖淫判三年
2015-09-02 09:59:01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王萍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神圣职责和良好形象,但某小学教师李某却不走正道,老想着通过歪门邪道快速发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容留、介绍卖淫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李某上诉理由,维持原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是大学毕业生,成为小学教师后却不安心教书。2009年,李某就因开按摩店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罚款,但李某不思悔改。2014年,李某又在南昌市租房开按摩店,并找来三位外地女孩到店里卖淫,并约定卖淫价格及分成比例。李某另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来同案人刘某为三女孩招揽嫖客、收取嫖资、打扫店里卫生等。据刘某交待,每次其将招揽来的客人带进房屋后,其出门将大门反锁,并将收取的嫖资交给在旁边巷子的李某手中。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招揽嫖客的刘某抓获,并在店内查获进行性交易的女孩和嫖客。据其中一女孩交待,2014年10月以来其在店内进行了多次卖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供场所,雇请刘某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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