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与市交委签署司法合作协议
规范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
规范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
2015-07-26 13:35: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卫建萍 岑祺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签署《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合作协议》。据悉,这是为适应2014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在上海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所推出的一项配套措施。
据介绍,无船承运业务是海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则是影响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下放以来,已有948家无船承运企业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登记。
《协议》针对现金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保函担保三种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纳形式分别制订了冻结与扣划程序规定,并规定了冻结与扣划保证金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判定首次冻结与轮候冻结的时间节点,冻结保证金的期限以及解除冻结保证金需具备的条件。
据统计,自2006年至今,上海海事法院共依法保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102件次,计1905.2万元。其中,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0件,涉案标的额达3506万元,通过冻结保证金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34件,占85%,划拨保证金案件6件,占15%。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表示,《协议》签署后,将在促进涉无船承运企业的纠纷解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方面产生更多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制度优势,规范和促进无船承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无船承运业务是海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则是影响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下放以来,已有948家无船承运企业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登记。
《协议》针对现金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保函担保三种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纳形式分别制订了冻结与扣划程序规定,并规定了冻结与扣划保证金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判定首次冻结与轮候冻结的时间节点,冻结保证金的期限以及解除冻结保证金需具备的条件。
据统计,自2006年至今,上海海事法院共依法保全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102件次,计1905.2万元。其中,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0件,涉案标的额达3506万元,通过冻结保证金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34件,占85%,划拨保证金案件6件,占15%。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表示,《协议》签署后,将在促进涉无船承运企业的纠纷解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方面产生更多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制度优势,规范和促进无船承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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