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
2013-09-07 08:53:12 | 来源:法制日报
2013年9月5日至6日,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上合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伊马舍夫•别里克•马日托维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吴爱英、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部长希克马马托夫•阿尔马姆别特•纳瑟尔卡诺维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亚历山大•弗拉基米罗维奇•科诺瓦洛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缅格利耶夫•鲁斯塔姆•绍穆罗托维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尤尔达舍夫•尼格马季拉•图尔基诺维奇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吴爱英担任主席。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德米特里•费多罗维奇•梅津采夫参加会议。
与会司法部长回顾了成员国间在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的历史,围绕加强司法部间合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和服务发展的主题,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 就司法部长会议在实现上海合作组织目标和任务中的作用,以及在法律领域建立和深化合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与会司法部长高度评价第一次会议对成员国间法律合作发挥的积极作用。
与会司法部长强调在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的重要性。成员国司法部长一致同意增进成员国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推进法治建设以实现上海合作组织的任务,通过法律合作以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发展和繁荣。
与会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达成如下共识:
一、恪守《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定期举办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
二、进一步在本会议机制框架下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举行圆桌会议、互访、开展培训以促进司法部门间经验交流并提高合作水平。
三、在本会议框架下的合作将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条例》,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四、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领导人之间的高层往来,广泛开展成员国司法部间不同层面的交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寻求或增进共识。
五、根据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成员国在司法协助、司法鉴定、执行司法判决和司法文书等领域进行合作,保护成员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六、讨论在将来签署成员国司法部之间的合作协定问题。
与会司法部长一致同意,积极推动本声明的落实,为实现本会议确立的目标做出贡献。
与会司法部长对中方为本次会议所做的巨大努力表示诚挚感谢。
下届司法部长会议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伊马舍夫•别里克•马日托维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
吴爱英
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部长
希克马马托夫•阿尔马姆别特•纳瑟尔卡诺维奇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
亚历山大•弗拉基米罗维奇•科诺瓦洛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缅格利耶夫•鲁斯塔姆•绍穆罗托维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尤尔达舍夫•尼格马季拉•图尔基诺维奇
2013年9月6日于北京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吴爱英担任主席。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德米特里•费多罗维奇•梅津采夫参加会议。
与会司法部长回顾了成员国间在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的历史,围绕加强司法部间合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和服务发展的主题,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 就司法部长会议在实现上海合作组织目标和任务中的作用,以及在法律领域建立和深化合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与会司法部长高度评价第一次会议对成员国间法律合作发挥的积极作用。
与会司法部长强调在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的重要性。成员国司法部长一致同意增进成员国间的睦邻友好关系,推进法治建设以实现上海合作组织的任务,通过法律合作以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发展和繁荣。
与会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达成如下共识:
一、恪守《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定期举办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
二、进一步在本会议机制框架下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举行圆桌会议、互访、开展培训以促进司法部门间经验交流并提高合作水平。
三、在本会议框架下的合作将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条例》,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四、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领导人之间的高层往来,广泛开展成员国司法部间不同层面的交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寻求或增进共识。
五、根据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加强成员国司法部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成员国在司法协助、司法鉴定、执行司法判决和司法文书等领域进行合作,保护成员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六、讨论在将来签署成员国司法部之间的合作协定问题。
与会司法部长一致同意,积极推动本声明的落实,为实现本会议确立的目标做出贡献。
与会司法部长对中方为本次会议所做的巨大努力表示诚挚感谢。
下届司法部长会议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伊马舍夫•别里克•马日托维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
吴爱英
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部长
希克马马托夫•阿尔马姆别特•纳瑟尔卡诺维奇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
亚历山大•弗拉基米罗维奇•科诺瓦洛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缅格利耶夫•鲁斯塔姆•绍穆罗托维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长
尤尔达舍夫•尼格马季拉•图尔基诺维奇
2013年9月6日于北京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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