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32株野生香樟 获刑三年罚金二万
2015-07-14 15:12:38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艾艳萍
刘某万万没有想到仅仅采伐了32株野生香樟,不仅被罚了2万元,还因此惹上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他人将桃源县理公港镇观音垭村“枇杷湾”责任山上的野生香樟砍伐32株。次日上午,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砍伐现场予以制止。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樟树32株均为国家Ⅱ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宣告缓刑。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他人将桃源县理公港镇观音垭村“枇杷湾”责任山上的野生香樟砍伐32株。次日上午,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砍伐现场予以制止。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樟树32株均为国家Ⅱ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宣告缓刑。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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