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
秦运换等4人被改判无罪
秦运换等4人被改判无罪
2018-11-08 16:25:3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张浩然
8日上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据介绍,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1丛3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3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再审宣判后,法院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各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经缴纳的罚金。另外关于国家赔偿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卢氏县人民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据介绍,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1丛3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3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再审宣判后,法院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各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经缴纳的罚金。另外关于国家赔偿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卢氏县人民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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