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义一农妇采伐香樟六株领缓刑并罚金
2018-08-16 09:56:3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樟科樟属于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农妇陈某某砍伐了香樟六株后搬回家中当柴火烧。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1956年8月出生,系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农妇。
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麻兰自然村“宜得坪”自留山林地上栽种油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等手续情况下,花十来天的时间,用柴刀和手锯将“宜得坪”山场上的樟树、松树、枫树、茶树砍伐,并将树木运至家中当柴火烧,其中毁坏香樟六株。
2017年4月5日,安义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侦查。
2017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的六株樟树为樟科樟属的香樟,属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被采伐香樟立木蓄积为0.2506立方米;采伐其它阔叶树立木蓄积为1.171立方米;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0.375立方米;采伐松树立木蓄积为0.157立方木。合计采伐林木蓄积1.9536立方米。
此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安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共计六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1956年8月出生,系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农妇。
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麻兰自然村“宜得坪”自留山林地上栽种油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等手续情况下,花十来天的时间,用柴刀和手锯将“宜得坪”山场上的樟树、松树、枫树、茶树砍伐,并将树木运至家中当柴火烧,其中毁坏香樟六株。
2017年4月5日,安义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侦查。
2017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的六株樟树为樟科樟属的香樟,属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被采伐香樟立木蓄积为0.2506立方米;采伐其它阔叶树立木蓄积为1.171立方米;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0.375立方米;采伐松树立木蓄积为0.157立方木。合计采伐林木蓄积1.9536立方米。
此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安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共计六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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