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非法采伐香樟十株获刑二年罚金五千
2018-08-23 08:56:36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樟科樟属于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农民魏某某非法采伐搬运回家中当柴火烧。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魏某某系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农民。1993年,被告人魏某某在罗丰村麻兰自然村“宜得坪”山场开荒栽种了板栗树,因板栗树经济效益不好,被告人魏某某意欲砍掉板栗树栽种杉树。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宜得坪”山场用手锯和柴刀砍伐板栗树等杂树时,同时砍伐了十株樟树,砍下的樟树等树木,搬运回家中当柴火烧。

  2017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砍伐的十株樟树均为樟科樟属的香樟,属野生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被采伐的十株香樟立木蓄积共计为0.2168立方米。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向安义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共计十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对其社会调查的报告及意见,被告人魏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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