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染上毒瘾 索钱不成放火报复母亲获刑
2015-07-03 11:04:07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刘金丽
重庆北碚一男子染上毒品,吸光自己的所有积蓄后,后向白发苍苍的老母要钱未果,一怒之下竟然放火烧毁母亲房屋,并波及周围邻居。消防官兵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后将大火扑灭。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徐飞涉嫌放火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徐飞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9月,徐飞因犯盗窃罪被北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徐飞从监狱刑满释放后回到北碚区,在母亲与姨妈共有的北碚区鱼塘湾的房屋内居住。此后,徐飞多次找到母亲要钱购买毒品吸食,其母无力负担,予以拒绝。被告人徐飞心生不快遂意图放火报复。
2014年2月26日,徐飞在厨房燃气灶上将一沓传单纸点燃并拿回其卧室,后其将燃烧的传单纸放到自己床下将床铺点燃,致床铺起火、火势蔓延,进而烧毁房屋内的家电、家具等物,并致房内冰箱起火爆炸。同时,大火窜烧还造成鱼塘湾周围邻居四家住户房屋内家电、家具、门窗等物不同程度毁损。后附近群众报警,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后将大火扑灭,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徐飞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95654.4元。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徐飞无精神病,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飞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飞还具有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飞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案被告人曾经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自身受到的法律制裁毫不畏惧、社会影响较坏、情节严重,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9月,徐飞因犯盗窃罪被北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徐飞从监狱刑满释放后回到北碚区,在母亲与姨妈共有的北碚区鱼塘湾的房屋内居住。此后,徐飞多次找到母亲要钱购买毒品吸食,其母无力负担,予以拒绝。被告人徐飞心生不快遂意图放火报复。
2014年2月26日,徐飞在厨房燃气灶上将一沓传单纸点燃并拿回其卧室,后其将燃烧的传单纸放到自己床下将床铺点燃,致床铺起火、火势蔓延,进而烧毁房屋内的家电、家具等物,并致房内冰箱起火爆炸。同时,大火窜烧还造成鱼塘湾周围邻居四家住户房屋内家电、家具、门窗等物不同程度毁损。后附近群众报警,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后将大火扑灭,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徐飞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95654.4元。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徐飞无精神病,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飞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飞还具有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飞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案被告人曾经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自身受到的法律制裁毫不畏惧、社会影响较坏、情节严重,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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