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拆迁工地施工 “钉子户”烧毁电力设备获刑四年
2015-07-03 09:54:45 | 来源:淮南八公山法院 | 作者:胡思扬
汤某某的住宅房位于拆迁区,因房屋拆迁问题没有谈妥,于是他从去年开始,多次阻碍在建工地施工。阻挠未果,汤某某竟想把工地电停掉,以此阻碍工地施工。2015年7月2日,汤某某一审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汤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没有谈好,从去年开始多次阻碍在建工地施工,常常身上带着三棱刀,对工地上人员造成人身威胁,当地派出所也多次接到工地负责人的报警。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汤某某认为该拆迁项目部总是不给他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为阻止在建工地的正常施工,先将工地的配电柜砸倒,后往配电柜里倒水,然后点着牛仔裤,将配电柜烧毁,造成连接的电缆线烧毁、短路,变压器烧坏,导致该在建工地和变压器附近80余户居民停电1个多小时。经鉴定,被损毁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未能达到目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最终以汤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作出上述判决。
汤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没有谈好,从去年开始多次阻碍在建工地施工,常常身上带着三棱刀,对工地上人员造成人身威胁,当地派出所也多次接到工地负责人的报警。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汤某某认为该拆迁项目部总是不给他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为阻止在建工地的正常施工,先将工地的配电柜砸倒,后往配电柜里倒水,然后点着牛仔裤,将配电柜烧毁,造成连接的电缆线烧毁、短路,变压器烧坏,导致该在建工地和变压器附近80余户居民停电1个多小时。经鉴定,被损毁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未能达到目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最终以汤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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