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盗剪8米电缆线 触刑律换来徒刑3年半
2012-09-04 14:2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林雪野
  日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潘某看着被判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委屈”地说:“万万没想到才剪了点电线就被判三年多的刑,电力设备还真是摸不得啊!”

  2011年10月10日7点左右,潘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路立交桥下西北面涵洞内,盗剪走8米通往立交桥附近的路灯主干线电缆,造成立交桥荔园路及荔港路一公里内的路灯停电,潘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经莆田市荔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980元。

  本案潘某盗取输电照明线,造成2980元的经济损失,最终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从量刑上看,这一判决比秘密窃取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明显要重多了。主审法官解释道:本罪有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本案潘某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窃割电线,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明知的,同时也造成了路灯停电的严重后果,因此属破坏电力设备罪。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所盗窃的电力设备,属于正在安装或已安装完毕而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电力设备,或已经废弃的电力设备,这种行为应定为盗窃罪。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准确地说,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按《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起点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真是8米电缆线,换来徒刑3年半,悔不当初。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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