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治情怀 提升执业水平
——第二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暨司法文化讲坛述要
2015-07-03 07:30: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周海燕
  5月30日至31日,由人民法院报社、法律出版社、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司法局、大理州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第二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暨司法文化讲坛”在大理中院如期开讲。大理州两级法院法官及检察官、律师、大理大学法学院师生近1000人现场或视频同步参会。

  讲坛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树立平等、担当、共进的理念,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执业水平、培养法治情怀、促进职业和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探索和尝试。

  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几项重点任务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认为,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几项重点任务是:一、从体制上解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问题——确保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二、健全权责明确的司法责任制,解决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三、大力推行司法公开,解决司法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四、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改革,解决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问题,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如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的审判、检察权,黄太云认为,首先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

  如何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的问题,黄太云认为,要实现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制度,建立与公务员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员额制就是要把能办案、会办案、能办好案的法官、检察官选出来,给他们配上助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因此,要以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司法经验、办案业绩和职业操守作为评定检察官、法官职级的主要评价标准,要将法官、检察官员额设置及晋升向基层司法一线倾斜,使基层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晋升较高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塑造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将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留在基层一线办案。

  如何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制,黄太云认为应当让案件审理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有职有权。要明确审委会的职权,审委会成员讨论案件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归责机制。凡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这些水平高的人亲自担任审判长组织庭审开庭,这样既能体现法院领导的业务水平,又符合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

  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黄太云认为,首先,应当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从办案之处就牢固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庭审检验法律检验的理念和责任意识。其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都要围绕审判开展工作,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据搜集工作机制,全面客观及时的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罪罪重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三是,法院的庭审不能走过场,案件事实证据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这就要求一切案件事实法庭上见,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规则,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黄太云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律师职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端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指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这些都为律师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正确认识律师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确实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的问题。而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也需要大力提高,律师职业要赢得全社会的尊敬,不仅要求律师有令人钦佩的法律知识、专业能力,而且要有良好的职业良知和职业操守,这需要全体律师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建设起来。

  法庭交叉询问技能培训演示

  加大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庭上,要求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事实。改革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证人出庭,如何在庭上查明事实,如何通过交叉询问达到控方、辩方的诉讼目的,是讲坛主办法庭交叉询问技能培训的初衷和出发点。培训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朱勇辉主持,并组织3名法官、3名检察官、4名律师共同参与演示。

  朱勇辉介绍,交叉询问是来源于美式的庭审模式,但我们国家目前控辩双方对于当事人或者证人发问的方式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如何发问,英语语系运用了五个英语单词,都是以W开头的字母来提问的,即什么时间、谁、在什么地点、干了什么事、为什么,这是五“W”问题,在汉语的语法里即“特殊疑问句”。发问的人在提问中只给出问题而不给出答案,不介入发问者任何的主观因素,能够很客观地在法庭陈述事实,所以询问方完全不介入,完全使用开放式的询问。

  朱勇辉介绍,开放式提问是鉴于本身意图设立的发问方式,尽量减少和避免提问人干扰证人,就是在法庭上让证人很充分地陈述事实。优点是能够获得大量的信息,信息是非常可信的,没有任何诱导,“故事”通过证人讲完之后,法庭会觉得特别可信。而弊端是内容驳杂,不易控制,提问人关心的是某一个细节,证人的回答很可能不是你关心的,也可能前后矛盾,容易让对方得到反击的机会。

  朱勇辉组织参与演示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依次进行了开放式提问和封闭式提问的探讨和实践,并介绍三个开放式提问中的小技巧。一是限制性提问,把问题限定在某一个区域、某一个时间段、某一个空间内、某一个领域内,形象地说就是“画圈”。二是过渡性陈述。在庭审过程中为了能够引起法庭注意,把听者的注意力从A移到B来,让法庭知道即将要提问的是具体的细节。三是顶针式提问,即将上一个问题得出的答案作为下一个问题提问的内容,层层紧逼让证人说出提问方想要的事实,界定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把事实固定在上下问题之间。而封闭式提问一般都是以“是”或者“不是”来回答,发问人在提问中已经表明了要回答的内容,只是让回答者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法庭的注意力是在发问人身上。

  对于交叉询问的技巧,朱勇辉强调,要通过将细节询问到位以后,发掘新的事实,以新的事实得出结论,否定以前的结论。此外还要限制削弱对方给出的证言,降低其证明力,或者直接找出对方证人的错误。美国的影视剧中常见他们攻击证人本身的方式,来攻击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可信任度,来降低法庭对其证言的采信度。

  在模拟庭审发问的环节,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双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并实际运用了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询问方式,演练后大家进行了总结和评价。整个培训过程台上讨论热烈,台下互动频繁。交叉询问技能演示让当天的会场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

  举证证明责任与要件审判方法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许可认为,通过对举证证明责任与要件审判方法的研究,探索符合民事审判价值目标的审判方法,对诉讼双方攻击防御具有重要意义。这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也是精确司法的要求,对审判方法的探讨,有利于把握法律适用的内在规律,把握审理案件的科学方法。

  对于什么是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许可结合自己的学术观点,列举并解读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并与现场的法官、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就明确诉讼请求、明确诉讼标的、明确事实主张、界定法律关系、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抗辩事由的举证证明责任等进行了讨论。

  许可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对举证证明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举证证明责任是双重的,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责任”,以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结果责任是像,行为责任是影。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是证明责任的开始,法官要告知诉讼双方心证状态,催促对方提出相反的证据。

  许可为大家介绍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他认为,如果由于实体法立法缺陷导致我们无法确定相应的要件事实,则应借助民法解释学的方法探求立法目的,如果无法得出明确的立法目的,则应根据个案中诉讼法层面的因素确定相应的要件事实,比如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举证的难易程度、事实的盖然性等。

  许可介绍并演示了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他认为《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对诉讼管理、精确司法意义重大,具体司法实践中,广大法官可以尝试运用。

  法官和检察官辞职现象对话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与大理中院法官沈春梅、大理大学法学院李雪松教授、王珏律师展开了关于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真诚而生动的对话。对话探讨如何理解辞职现象,如何看待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以及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

  如何看待法官、检察官离职现象,王珏表示历经多年的社会发展,律师地位日益提高。沈春梅表示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不到位,要承受当事人不能理性应诉的压力,法官在精神层面长期处于高压状态,辞职也可视为一种自我释放。李雪松认为法官、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有利于律师这个职业团体整体素养的提升。

  如何从金钱、潜能和前途三个方面解读法官、检察官离职现象,王珏认为三个方面的原因是相互交融的,律师职业的评价体系中收益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沈春梅认为不论金钱、潜能、前途都不能代替法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成就感,这就是法官这个职业具有的受人尊敬的特质,也就是能够吸引更多的法科毕业生来报考的重要原因。

  如何看待律师这个职业,李雪松认为,由于制度、文化等原因,律师的法律权利不充分,而律师职业的认可度不高,反映出律师这个团体需要自律,也需要完善和规范。沈春梅认为,法官与律师化解矛盾的目标是一致的,很多案件的处理中,律师能够较好地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但是不排除也有“死磕派”的律师。律师“挑刺”,是一种法院的外部监督手段,法院欢迎合法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王珏认为从顶层设计来说,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都是为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了化解矛盾而存在的。

  谈及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可能性,李雪松认为在我国现有国情、社会背景之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面临诸多困难,要很长时间才能有所突破。王珏认为从律师职业转向法官、检察官职业存在着难以逾越的体制障碍。沈春梅认为职业流转这样的制度即使是可行的,律师会权衡薪酬待遇、职业保障等方面问题。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架构中的其他人,李雪松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是构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元素,应该有共同的荣誉感,而不是相互对立。沈春梅认为彼此之间有着基于职业角色的各种差异和对抗,但谁也离不开谁,彼此依存。王珏认为现代文明最大的特点不是对抗,而是制约。在法治文明里面,控辩审三足鼎立,共同撑起法治殿堂,彼此制约,缺一不可。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应该能够很自然地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并且能够自由的转换。

  刘桂明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实现相互促进。法官、检察官辞职,我们可以视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转型,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中国的背景,离不开我们都是法律人这个制度架构的背景。今天讨论的话题应该是本届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最重要的一个聚焦点,这个聚焦点就是我们是法律人!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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