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的视角探析司法公信力之源
2013-05-10 09:1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义朝
在我国社会全面进入法治时代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建设必然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努力追求和共同关注的问题。每个法官在公信力建设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都在司法办案这个社会舞台上发挥着具体作用,也都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着重要影响。我们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司法这一特殊行业的公信力建设,决不能就事论事,只看森林,不及树木,搞一般化论坛,必须从司法文化的视角切入,由表及里,由部分到整体,辩证分析其内在规律,把握其要点。笔者认为,重点须从“厚德、公心、真诚、笃学”八字入手,深入探析其渊源。
德厚则公正。法官之德是其思想、品行、道德、情操、信念以及廉洁性的总和,是人类德文化的具体内容。法官之德有与生俱来的成分和遗传因素,但主要在于其后天的学习、改选和自身修养。一个人的好与坏俱在自己的人生修为,却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法官性格决定意识,意识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命运。行为体现德之优劣。法官之德不光决定其行为的方向,还决定其干事创业的质量。德与才既区别又独立,且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人体之中,支撑着一个人生命与实践活动的延续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德与才的分配不是平衡的,比重各不一样,德厚才疏者有之,德才兼备者有之,有才无德者和既无才也无德者也有之。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既要才、又要德,离开那个方面都不行。党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坚持“德才兼备”,德字为先原则,突出“德”的地位和重要性,是富哲理性的,抓住了国家建设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的规律性。
一个厚德法官思想上先进,行为上跟党紧,品行优良,行为端庄,情操高尚,理想信念坚定,秉廉克勤,政治可靠,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必要条件,是法律和法治精神得以全面、正确实施和体现的根本因素,也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可靠保障。著名学者哈耶克曾说过:“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这里所说的“质量”是指人的品德和才学,品行最重要。我国的古圣先贤们也主张“立德安身之命”,把“德”视为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可见,作为法官厚德修身是何等的重要。事实上,一个有才却无德的法官纵然才学达到拔尖水平,在司法生涯中也难有建树和对人民有所贡献。德厚补才气,法官之德决定司法质量,决定办案的公正,更决定法官之人格。
公心则公信。“心”与“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里的“心”非指生理意义上的心,而是特指人的思想和理念。公心是指法官抛开个人利益,剔除私心杂念,全部心思用于为民服务、为民谋利、为民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持公道,申张正义,坚持“三个至上”,致力于人民司法事业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反应。有无“公心”是检验、衡量、评价一个法官政治可靠与否,司法素质过硬与否的重要标准。在现实物欲横流,到处充满诱惑的极端环境下,法官能够牢固树立“公心”理念,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诱所惑,不为权势所扰,是人民司法事业和过硬法官队伍建设最需要的。可是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一些同志由于心理素质不强,政德修行不到位,常常在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抉择中把握不住自己,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矛盾关系,或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或后公先私,搞私字当头,公字靠边,致使人民司法事业遭受损失。
诚然,在当今社会里,人们所从事的任何工作,也都是谋生的手段。尤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直接冲突中,一些人考虑个人利益得失并不大惊小怪,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乃是人之常情。但在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碰撞冲突时,需要个人利益作出让步甚至牺牲时,作为手握生杀大权,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就必须具有大公无私的精神和气概,毫不动摇地顾全大局,视人民利益为第一位而毫不吝惜地牺牲个人利益。实践证明,一个人公心强,他的生命价值就闪光,人格魅力就强,称赞和拥护的人就多,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会得道多助而事业有成。
公心,是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所必须具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状态。司法公信是法官思想通过司法办案等一系列具体实践而为人民群众检测、考量、评判而产生的认可、信任度。思想是人的“心”的载体,而行为则是思想的具体反映。法官胸中“公心”比重越是增强,其行为与司法的标准要求就越贴近,办案的效果就好。相反,一个私心很重的法官极容易突破人生底线,被利益所左右,司法公正很难有保障。公心不足,何来公信?因此,做一名合格法官,必从修心开始,做到心净、心正、树以公心。
真诚则信赖。真诚,顾名思义即为真实而诚恳,其属于法官作风范畴。法官真诚,心里就有群众。真诚的法官自然能够与群众心心相印,血肉相连,打成一片,多为群众所信赖。
群众有难事,产生纠纷矛盾求助法官诉讼解决,期待的是什么?当然除了裁判结果公正公平外,诉讼活动中法官之言行、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君不见,生活中一个司法态度冷、横、硬的法官,即使对案件做到了公正裁判,也不容易被群众接受和认可,为什么?原因之一就是审判活动中法官与群众的情感问题。由于执法主体的特权思想的存在,易被群众误解为没有诚意,产生逆反心理,潜意识里埋下了不信任法官的种子,加之法官说理不透,法律诠释不到位,难免对本来公正的结论产生种种疑惑和猜测。由于没有达到诉讼期望值,于是便认为裁判不公而上诉,甚至闹上访纠缠不休。
法官的司法态度是其司法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时也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期望值的主动自我调整。法官态度好、真诚,确实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期望值,主动配合法官调解,化解诉讼矛盾,平息双方纠纷的作用。反之,很可能导致群众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群众与法官的矛盾,从而增加诉讼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作为法官一定要学会带着感情解决群众矛盾和问题,以心换心,以诚待人,善于沟通与群众的联系。始终保持中立姿态和立场,消除群众对法官的猜疑,让群众自始至终感受到法官的公平正义。
真诚对待群众,换来的是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信赖,其潜在的作用是打通矛盾化解之通道,消除调解障碍,最大限度取得群众对裁判的认可。群众无比信赖法官,案件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能使群众接受诉讼结果,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笃学则进步。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知识更新异常加快。加强知识储备,丰富知识层面,拓展储量范围,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适应社会日新月异发展形势需要,必须长期坚持而且是终其一生的学习任务。
随着基层法院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批批高学历法律人才进入司法行列,法官队伍知识结构得以极大更新和改善,但作为一名法官而言,仅有书本知识和高学历是不够的。知识和学历不等于司法能力,只有将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实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知识与实践的交融过程才能转化为司法能力。况且高学历人才所学到的知识毕竟也是有限的,亦可谓沧海一滴。人的知识的有限性与世间矛盾问题发生的无限性,要求我们决不能躺在学历高的“功劳”薄上飘飘然、忘乎所以,吃老本和无所用心。学习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对于社会复杂交织的诉讼矛盾,如不加强学习研究,就难以有效化解,就找不到解决棘手问题的有效方法,也就不可能干好本职工作。
在加强学习和实践的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发挥法官个体的内因作用:一是注重强化庭审功能,在具体办案中增长才干。要坚持通过公开开庭把案件审清,把矛盾焦点搞准,把法理吃透,力争认定证据在庭上,论理在庭上,凭证据说话,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二是树立司法精品意识,事争一流,将案件办实、办细、办铁,经得住权力机关、二审、媒体、群众以及时空的检验,力争所办案件无瑕疵、更无问题。只求过得去不行,还得过得硬。三是保持廉洁,固守职业情操。群众对廉洁问题的敏感性非常强,司法公不公,首先要看为警廉不廉。古人云:公生明、谦生威、真生信。从实践看,法官的人格魅力正是这“公”“廉”“真”交融堆积起来的“金字塔”。建立司法公信,需要法官个体内在因素的积极作用,靠每个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获得,凭法官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铁的纪律和严格执法赢得。
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里的外因是什么?就是严谨科学的司法管理。从理论上说,其实,司法公信建立的过程,正是法官内因与法院管理双向互动的过程,这是司法文化揭示给我们的成功真谛。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德厚则公正。法官之德是其思想、品行、道德、情操、信念以及廉洁性的总和,是人类德文化的具体内容。法官之德有与生俱来的成分和遗传因素,但主要在于其后天的学习、改选和自身修养。一个人的好与坏俱在自己的人生修为,却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法官性格决定意识,意识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命运。行为体现德之优劣。法官之德不光决定其行为的方向,还决定其干事创业的质量。德与才既区别又独立,且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人体之中,支撑着一个人生命与实践活动的延续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德与才的分配不是平衡的,比重各不一样,德厚才疏者有之,德才兼备者有之,有才无德者和既无才也无德者也有之。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既要才、又要德,离开那个方面都不行。党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坚持“德才兼备”,德字为先原则,突出“德”的地位和重要性,是富哲理性的,抓住了国家建设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的规律性。
一个厚德法官思想上先进,行为上跟党紧,品行优良,行为端庄,情操高尚,理想信念坚定,秉廉克勤,政治可靠,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必要条件,是法律和法治精神得以全面、正确实施和体现的根本因素,也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可靠保障。著名学者哈耶克曾说过:“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这里所说的“质量”是指人的品德和才学,品行最重要。我国的古圣先贤们也主张“立德安身之命”,把“德”视为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可见,作为法官厚德修身是何等的重要。事实上,一个有才却无德的法官纵然才学达到拔尖水平,在司法生涯中也难有建树和对人民有所贡献。德厚补才气,法官之德决定司法质量,决定办案的公正,更决定法官之人格。
公心则公信。“心”与“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里的“心”非指生理意义上的心,而是特指人的思想和理念。公心是指法官抛开个人利益,剔除私心杂念,全部心思用于为民服务、为民谋利、为民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持公道,申张正义,坚持“三个至上”,致力于人民司法事业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反应。有无“公心”是检验、衡量、评价一个法官政治可靠与否,司法素质过硬与否的重要标准。在现实物欲横流,到处充满诱惑的极端环境下,法官能够牢固树立“公心”理念,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诱所惑,不为权势所扰,是人民司法事业和过硬法官队伍建设最需要的。可是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一些同志由于心理素质不强,政德修行不到位,常常在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抉择中把握不住自己,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矛盾关系,或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或后公先私,搞私字当头,公字靠边,致使人民司法事业遭受损失。
诚然,在当今社会里,人们所从事的任何工作,也都是谋生的手段。尤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直接冲突中,一些人考虑个人利益得失并不大惊小怪,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乃是人之常情。但在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碰撞冲突时,需要个人利益作出让步甚至牺牲时,作为手握生杀大权,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就必须具有大公无私的精神和气概,毫不动摇地顾全大局,视人民利益为第一位而毫不吝惜地牺牲个人利益。实践证明,一个人公心强,他的生命价值就闪光,人格魅力就强,称赞和拥护的人就多,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会得道多助而事业有成。
公心,是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所必须具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状态。司法公信是法官思想通过司法办案等一系列具体实践而为人民群众检测、考量、评判而产生的认可、信任度。思想是人的“心”的载体,而行为则是思想的具体反映。法官胸中“公心”比重越是增强,其行为与司法的标准要求就越贴近,办案的效果就好。相反,一个私心很重的法官极容易突破人生底线,被利益所左右,司法公正很难有保障。公心不足,何来公信?因此,做一名合格法官,必从修心开始,做到心净、心正、树以公心。
真诚则信赖。真诚,顾名思义即为真实而诚恳,其属于法官作风范畴。法官真诚,心里就有群众。真诚的法官自然能够与群众心心相印,血肉相连,打成一片,多为群众所信赖。
群众有难事,产生纠纷矛盾求助法官诉讼解决,期待的是什么?当然除了裁判结果公正公平外,诉讼活动中法官之言行、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君不见,生活中一个司法态度冷、横、硬的法官,即使对案件做到了公正裁判,也不容易被群众接受和认可,为什么?原因之一就是审判活动中法官与群众的情感问题。由于执法主体的特权思想的存在,易被群众误解为没有诚意,产生逆反心理,潜意识里埋下了不信任法官的种子,加之法官说理不透,法律诠释不到位,难免对本来公正的结论产生种种疑惑和猜测。由于没有达到诉讼期望值,于是便认为裁判不公而上诉,甚至闹上访纠缠不休。
法官的司法态度是其司法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时也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期望值的主动自我调整。法官态度好、真诚,确实能起到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期望值,主动配合法官调解,化解诉讼矛盾,平息双方纠纷的作用。反之,很可能导致群众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群众与法官的矛盾,从而增加诉讼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作为法官一定要学会带着感情解决群众矛盾和问题,以心换心,以诚待人,善于沟通与群众的联系。始终保持中立姿态和立场,消除群众对法官的猜疑,让群众自始至终感受到法官的公平正义。
真诚对待群众,换来的是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信赖,其潜在的作用是打通矛盾化解之通道,消除调解障碍,最大限度取得群众对裁判的认可。群众无比信赖法官,案件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能使群众接受诉讼结果,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笃学则进步。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知识更新异常加快。加强知识储备,丰富知识层面,拓展储量范围,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适应社会日新月异发展形势需要,必须长期坚持而且是终其一生的学习任务。
随着基层法院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批批高学历法律人才进入司法行列,法官队伍知识结构得以极大更新和改善,但作为一名法官而言,仅有书本知识和高学历是不够的。知识和学历不等于司法能力,只有将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实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知识与实践的交融过程才能转化为司法能力。况且高学历人才所学到的知识毕竟也是有限的,亦可谓沧海一滴。人的知识的有限性与世间矛盾问题发生的无限性,要求我们决不能躺在学历高的“功劳”薄上飘飘然、忘乎所以,吃老本和无所用心。学习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对于社会复杂交织的诉讼矛盾,如不加强学习研究,就难以有效化解,就找不到解决棘手问题的有效方法,也就不可能干好本职工作。
在加强学习和实践的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发挥法官个体的内因作用:一是注重强化庭审功能,在具体办案中增长才干。要坚持通过公开开庭把案件审清,把矛盾焦点搞准,把法理吃透,力争认定证据在庭上,论理在庭上,凭证据说话,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二是树立司法精品意识,事争一流,将案件办实、办细、办铁,经得住权力机关、二审、媒体、群众以及时空的检验,力争所办案件无瑕疵、更无问题。只求过得去不行,还得过得硬。三是保持廉洁,固守职业情操。群众对廉洁问题的敏感性非常强,司法公不公,首先要看为警廉不廉。古人云:公生明、谦生威、真生信。从实践看,法官的人格魅力正是这“公”“廉”“真”交融堆积起来的“金字塔”。建立司法公信,需要法官个体内在因素的积极作用,靠每个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获得,凭法官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铁的纪律和严格执法赢得。
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里的外因是什么?就是严谨科学的司法管理。从理论上说,其实,司法公信建立的过程,正是法官内因与法院管理双向互动的过程,这是司法文化揭示给我们的成功真谛。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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