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她人同居生女 重婚赔偿50万免于处罚
2015-06-04 14:46:03 | 来源:三门峡法院 | 作者:代文官
  已婚男嫌弃妻子人老珠黄,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事情败露后,赔偿同居女50万元经济损失并构成重婚罪。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婚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王某甲与郝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3月22日生育一名女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郝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甲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渑池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证明又予以佐证,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5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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