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婚又与他人结婚 负心女赔偿离婚获刑罚
2015-05-25 15:17:10 | 来源:三门峡法院 | 作者:代文官
因嫌弃丈夫窝囊没本事,远走他乡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丈夫找上门已婚身份被戳穿,赔偿丈夫损失并与现任丈夫离婚。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在济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渑池县英豪镇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生育一名女孩后,于2012年5月16日与赵某某在渑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雷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又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其中“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在济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渑池县英豪镇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生育一名女孩后,于2012年5月16日与赵某某在渑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雷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又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其中“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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