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民事审判实效 经济便捷化解纠纷
——江苏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关于小额诉讼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12-18 08:32: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图一:2013年1月-2014年11月清浦法院小额诉讼结案统计表
- 图二:2013年1月-2014年11月清浦法院小额程序 适用数与简易案件、民商事案件总数对比图
核心提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实践中利用率较低,制度优势未充分显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结合实践的需要和自身的特点,积极推进,成效显著。课题组对该院近两年小额诉讼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寻求对策。
一、小额诉讼运行的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清浦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共审结各类案件3302件,占同期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35.07%、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9.51%,目前已成为淮安市及江苏省地区审结此类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见图一、图二)
2.案件类型情况。清浦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共涉及26种案由,案件类型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赡养费抚养费纠纷等。
3.审理周期情况。2013年清浦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0天,2014年1月至11月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7天,远远低于简易程序39天的平均审理天数,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经济、便捷、高效的特点。
4.结案方式和效果。在清浦法院一年多来审结的3302件小额案件中,调解结案2306件,占69.83%;撤诉480件,占14.53%;判决516件,占15.62%。审结案件中84%由当事人自动履行,12%的案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完毕。至今只有2件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复查后被驳回),无一件信访。并未出现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前所担心的因一审终审可能引发申请再审案件和信访激增的情形。
二、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定推进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
1.统一思想,树立小额诉讼制度“强制适用、优先适用”的理念。2013年初,各地法院对于小额诉讼制度应当强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存在争论。为此,清浦法院专门组织了民事审判法官广泛参与的调研活动,形成了小额诉讼制度“强制适用、优先适用”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对于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而未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管理上属于程序违法。通过这些措施,统一了思想,为推动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较好的思想基础。
2.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小额诉讼制度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扎实、有序推进该制度的实施,清浦法院成立了分管院长及各业务庭长组成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措施,协调人员调配、物质保障、考核管理,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指导,为小额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3.将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通过开展小额诉讼主题年活动,促进小额诉讼工作有序推进。清浦法院在2013年“小额诉讼工作推进年”、2014年“小额诉讼提升年”中,逐步、有序、扎实、深入推动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有章可循。
1.出台工作规范,明确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操作规程。清浦法院在民诉法和江苏高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文件基础上,根据清浦区小额诉讼的案件特点,制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规程、程序规范、业绩考核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中有章可循。
2.改革考核制度,消除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后顾之忧。为了鼓励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积极性,清浦法院对承办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单独考核,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申诉、信访案件,实行无故意、重大差错因素豁免考核。
3.建立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会商制度,加强对审判信息研判和指导。为了保障小额诉讼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清浦法院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制度,由小额诉讼实施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指导小额诉讼的推进工作。
(三)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深入、有序开展。
1.成立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清浦法院精心挑选了四名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资深审判人员,于2013年初组成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实行立案流程定向派案,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不仅做到了快审快结,而且确保了案件质量,没有出现此前大家担心的申诉信访爆炸增长的情况。这四名同志也都因审判业绩突出被评优评先,受到表彰。
2.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面展开。清浦法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的示范效应,带动全院民事审判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院争办小额诉讼案件的局面。从2014年二季度起,小额案件已不再专门由审理小组审理,而是向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随机分派,并入正常的审判运行轨道。
(四)优化配置物质和信息资源,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做好后勤保障。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量大、面广,审理期限较短,为提高办案效率,清浦法院在物质资源配置方面向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倾斜,为其配备了两辆警车、人手一部执法视频摄像仪等设备,以方便他们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送达取证,文书即出即印、即发即送。同时,经过协调,为审理小组提供登录公安信息查询系统的便利,方便联系寻找当事人,保障案件顺利审理。
(五)创新工作方式,以实践为导向探索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使小额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1.改革立案流程,实行优先排位。对于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院在立案时根据“小”、“简”、“普”的顺序,依次筛选分流,对于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优先排位按照小额诉讼案件立案。
2.创新送达方式,实行错时送达。为缩短送达周期,清浦法院在立案庭专门成立了直接送达小组,配备两名干警和一辆警车,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中送达。根据案件需要利用节假日、晚上等当事人在家几率较高的时段完成送达任务。
3.简化庭审方式,灵活组织庭审。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庭审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允许当事人在举证的同时一并发表辩论意见。
4.简化法律文书,实行“要素式”裁判。针对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简单,争议标的额小的特点,清浦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格式进行简化,实行“要素式”裁判文书,仅要求文书能做到认定事实表述清楚,裁判法律依据明确、裁判结果正确即可。
5.积极探索小额程序约定适用。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仅是诉讼标的额略高于民诉法规定标准的,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或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六)加强释明、宣传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和认同,为小额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的宣传和释明。该院不仅制作了小额诉讼宣传册等资料放置立案窗口,还专门制作了幻灯片在室外电视大屏等显示器上进行循环播放,对小额诉讼“快、简、便、省”的优势等进行介绍。在立案时还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及风险告知书进行释明,增强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了解。
2.加强案件审理中的释明。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不仅要随时向当事人讲解小额诉讼的程序知识,充分释明小额诉讼的风险,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和审理进程对于实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释明。通过释明工作,不仅提高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接受度,也提高了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认可度。
3.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等方式,深入到农村、社区、街头宣传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小额诉讼的了解,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影响,让人民群众乐意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三、关于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小额诉讼适用范围过窄,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没有诉讼类型的限制,但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大都将小额诉讼适用范围限制在给付之诉。这种做法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从清浦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来看,除身份关系确认等极少数性质上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情形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都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
2.当事人滥用程序异议,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异议权,但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大多允许当事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延时提出异议、审判人员通过拖延异议处理达到变相转换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削弱小额诉讼的程序功能,阻碍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
(二)建议。
1.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操作规则,使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真正有法可依。民诉法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在操作性上远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议。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使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真正有法可依。
2.尽快统一小额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目前,各地法院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裁判文书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较为适宜,没有统一范本。清浦法院试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也有人提出采用“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小额诉讼案件文书样式,促进小额诉讼案件裁判的规范化。
(课题组成员:宋春雨 王新阳 任玉虹 方 向 张广兄)
一、小额诉讼运行的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清浦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共审结各类案件3302件,占同期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35.07%、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9.51%,目前已成为淮安市及江苏省地区审结此类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见图一、图二)
2.案件类型情况。清浦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共涉及26种案由,案件类型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赡养费抚养费纠纷等。
3.审理周期情况。2013年清浦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0天,2014年1月至11月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7天,远远低于简易程序39天的平均审理天数,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经济、便捷、高效的特点。
4.结案方式和效果。在清浦法院一年多来审结的3302件小额案件中,调解结案2306件,占69.83%;撤诉480件,占14.53%;判决516件,占15.62%。审结案件中84%由当事人自动履行,12%的案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完毕。至今只有2件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复查后被驳回),无一件信访。并未出现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前所担心的因一审终审可能引发申请再审案件和信访激增的情形。
二、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定推进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
1.统一思想,树立小额诉讼制度“强制适用、优先适用”的理念。2013年初,各地法院对于小额诉讼制度应当强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存在争论。为此,清浦法院专门组织了民事审判法官广泛参与的调研活动,形成了小额诉讼制度“强制适用、优先适用”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对于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而未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管理上属于程序违法。通过这些措施,统一了思想,为推动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较好的思想基础。
2.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小额诉讼制度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扎实、有序推进该制度的实施,清浦法院成立了分管院长及各业务庭长组成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措施,协调人员调配、物质保障、考核管理,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指导,为小额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3.将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全院的重点工作,通过开展小额诉讼主题年活动,促进小额诉讼工作有序推进。清浦法院在2013年“小额诉讼工作推进年”、2014年“小额诉讼提升年”中,逐步、有序、扎实、深入推动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小额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有章可循。
1.出台工作规范,明确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操作规程。清浦法院在民诉法和江苏高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文件基础上,根据清浦区小额诉讼的案件特点,制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规程、程序规范、业绩考核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中有章可循。
2.改革考核制度,消除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后顾之忧。为了鼓励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积极性,清浦法院对承办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单独考核,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申诉、信访案件,实行无故意、重大差错因素豁免考核。
3.建立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会商制度,加强对审判信息研判和指导。为了保障小额诉讼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清浦法院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制度,由小额诉讼实施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指导小额诉讼的推进工作。
(三)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深入、有序开展。
1.成立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清浦法院精心挑选了四名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资深审判人员,于2013年初组成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实行立案流程定向派案,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不仅做到了快审快结,而且确保了案件质量,没有出现此前大家担心的申诉信访爆炸增长的情况。这四名同志也都因审判业绩突出被评优评先,受到表彰。
2.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面展开。清浦法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的示范效应,带动全院民事审判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院争办小额诉讼案件的局面。从2014年二季度起,小额案件已不再专门由审理小组审理,而是向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随机分派,并入正常的审判运行轨道。
(四)优化配置物质和信息资源,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做好后勤保障。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量大、面广,审理期限较短,为提高办案效率,清浦法院在物质资源配置方面向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小组倾斜,为其配备了两辆警车、人手一部执法视频摄像仪等设备,以方便他们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送达取证,文书即出即印、即发即送。同时,经过协调,为审理小组提供登录公安信息查询系统的便利,方便联系寻找当事人,保障案件顺利审理。
(五)创新工作方式,以实践为导向探索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使小额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1.改革立案流程,实行优先排位。对于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院在立案时根据“小”、“简”、“普”的顺序,依次筛选分流,对于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优先排位按照小额诉讼案件立案。
2.创新送达方式,实行错时送达。为缩短送达周期,清浦法院在立案庭专门成立了直接送达小组,配备两名干警和一辆警车,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中送达。根据案件需要利用节假日、晚上等当事人在家几率较高的时段完成送达任务。
3.简化庭审方式,灵活组织庭审。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庭审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允许当事人在举证的同时一并发表辩论意见。
4.简化法律文书,实行“要素式”裁判。针对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简单,争议标的额小的特点,清浦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格式进行简化,实行“要素式”裁判文书,仅要求文书能做到认定事实表述清楚,裁判法律依据明确、裁判结果正确即可。
5.积极探索小额程序约定适用。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仅是诉讼标的额略高于民诉法规定标准的,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或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六)加强释明、宣传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和认同,为小额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的宣传和释明。该院不仅制作了小额诉讼宣传册等资料放置立案窗口,还专门制作了幻灯片在室外电视大屏等显示器上进行循环播放,对小额诉讼“快、简、便、省”的优势等进行介绍。在立案时还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及风险告知书进行释明,增强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了解。
2.加强案件审理中的释明。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不仅要随时向当事人讲解小额诉讼的程序知识,充分释明小额诉讼的风险,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和审理进程对于实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释明。通过释明工作,不仅提高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接受度,也提高了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认可度。
3.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等方式,深入到农村、社区、街头宣传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小额诉讼的了解,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影响,让人民群众乐意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三、关于贯彻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小额诉讼适用范围过窄,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没有诉讼类型的限制,但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大都将小额诉讼适用范围限制在给付之诉。这种做法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从清浦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经验来看,除身份关系确认等极少数性质上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情形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都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
2.当事人滥用程序异议,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异议权,但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大多允许当事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延时提出异议、审判人员通过拖延异议处理达到变相转换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削弱小额诉讼的程序功能,阻碍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
(二)建议。
1.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操作规则,使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真正有法可依。民诉法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在操作性上远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议。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使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真正有法可依。
2.尽快统一小额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目前,各地法院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裁判文书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较为适宜,没有统一范本。清浦法院试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也有人提出采用“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小额诉讼案件文书样式,促进小额诉讼案件裁判的规范化。
(课题组成员:宋春雨 王新阳 任玉虹 方 向 张广兄)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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