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基层法律工作者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四年
2014-12-08 15:45: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 | 作者:程春华 艾艳萍
湖南常德一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收取代理费后,并未在法院立案,而是直接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后交给当事人,使当事人误以为诉讼终结。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8日,被告人袁某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原陬市法律服务所)执业,2006年8月8日因弄虚作假、违规取证、提供虚假证据、超越代理权限、私自处分执行款,被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开除,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在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执业。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袁某利用在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工作之机,接受杨某某的委托,代理杨某某诉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代理陈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接受谭某的委托,代理谭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共收取三人代理费13600元后,并未依其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也未在法院立案,而是采取剪接、拼接、复制其持有的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2013)桃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2013)桃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等尾部内容的方式,直接伪造了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应付当事人,使当事人误以为诉讼终结。
2014年2月,当事人杨某持被告人袁某给的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到陬溪法庭要求执行,但陬溪法庭找不到与该判决书有关的任何卷宗材料,建议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是否有人办私案。该院纪检监察室经立案调查,无(2012)桃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收结案登记,该判决书涉嫌伪造,遂于2014年7月1日移送桃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分别退赔了杨某4800元、陈某某5000元、谭某3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一名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采取伪造多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司法公信,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按牵连犯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罚,且系情节严重。袁某虽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当庭翻供,且在最后陈述时不是真诚认罪、悔罪,不认定为坦白,鉴于袁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8日,被告人袁某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原陬市法律服务所)执业,2006年8月8日因弄虚作假、违规取证、提供虚假证据、超越代理权限、私自处分执行款,被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开除,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在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执业。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袁某利用在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工作之机,接受杨某某的委托,代理杨某某诉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代理陈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接受谭某的委托,代理谭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共收取三人代理费13600元后,并未依其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也未在法院立案,而是采取剪接、拼接、复制其持有的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2013)桃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2013)桃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等尾部内容的方式,直接伪造了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应付当事人,使当事人误以为诉讼终结。
2014年2月,当事人杨某持被告人袁某给的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到陬溪法庭要求执行,但陬溪法庭找不到与该判决书有关的任何卷宗材料,建议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是否有人办私案。该院纪检监察室经立案调查,无(2012)桃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收结案登记,该判决书涉嫌伪造,遂于2014年7月1日移送桃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分别退赔了杨某4800元、陈某某5000元、谭某3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一名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采取伪造多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司法公信,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按牵连犯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罚,且系情节严重。袁某虽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当庭翻供,且在最后陈述时不是真诚认罪、悔罪,不认定为坦白,鉴于袁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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